*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废止(原因: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5号)、《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令第18号)和《关于音像制品内容审核机构审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发社字(1996)46号]的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和文化部共同组成音像制品内容审核机构(下称审核机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机构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刘忠德、同向荣 副组长:郭宝新、孟晓驷 成员:尹廉钊、王文远、沈向军、张新建、黄伯红、傅燕梅 二、审核机构下设的专家审查委员会由审核机构领导小组聘请24名专家组成。 三、审核机构专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广播电影电视部。 办公室由以下工作人员组成: 主任:沈向军、张新建 成员:黄伯红、傅燕梅、赵文江、戴振宇、刘鲁平 四、审核机构审查进口音像制品内容的工作于1997年5月1日开始进行。请按照《进口录音制品申报规划》和《进口录像制品申报规则》的要求,向审核机构专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报送音像制品样带(片)及有关材料。 五、办公室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866 联系电话:6609299366093300 6609364568533256 图文传真:68511067 附件一
进口录音制品申报规则
为做好进口录音制品的内容审核工作,制定本规则:
一、出版单位填写《进口录音制品报审表》,连同节目样带(片)及申报材料,报所在地的省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初审。
二、初审通过后,由出版单位将节目样带(片)和报审材料上报审核机构专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报审材料包括:
1.省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签署初审意见的《进口录音制品报审表》;
2.原始版权证明书;
3.版权授权书;
4.版权贸易合同(协议)书;
5.著作权认证部门的认证材料;
6.歌词材料,如为外语歌曲,除中译文外还须附上原文歌词,歌词的文字材料须清楚,其字号不得小于标准五号字体;
7.信号清晰的节目样带(片)。
除同期发行节目外,一律上报原版样带(片)。
三、报审的文字材料一律不得使用传真件。
四、样带(片)上的曲目顺序和歌词材料的顺序均应同《报审表》上的序号一致。
五、受理日期从专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接收符合规定的全套报审材料之日起计算。
附件二
进口录像制品申报规则
为做好进口录像制品的内容审核工作,制定本规则:
一、出版单位填写《进口录像制品报审表》,连同节目样带(片)及申报材料,报所在地的省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初审。
二、初审通过后,由出版单位将节目样带(片)和报审材料上报审核机构专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报审材料包括:
1.省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签署初审意见的《进口录像制品报审表》;
2.原始版权授权书;
3.原始版权证明书;
4.版权贸易合同(协议)书;
5.著作权认证部门的版权认证材料。
报审表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签字、印章齐全。
版权证明书及授权书必须真实、清楚,并有公司名称、地址、电话及负责人签字。
双方贸易合同要条款严密、责任分明,签字、印章齐全。
版权证明及双方合同必须出具中、外文两个文本。
报审的文字材料一律不得使用传真件。
三、出版单位必须报送原始带(片),不得擅自更改片名或删改内容。样带(片)必须声音清楚,图像清晰,画面无抖动。
样带(片)画面必须明确明显:原始出品公司标志、公司名称、制作公司名称、原文片名、原始字幕、原文对白、演职员表、后期制作公司及其他参与公司名称、出口时间等。
四、受理日期从专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接收符合规定的全套报审材料之日起计算。
附件三
编号_______
进口录音制品报审表
节目名称(原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
节目名称(中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送审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日期:年月日
音像制品内容审核机构印制
┌───────┬────┬───────┬─────────────┐
│节目名称││送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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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出版单位 │││音带│CD│录像│LD│其│
││││││带││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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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约单位 ││拟出版方式││││││
├───────┼────┼───────┼──┼──┼──┼──┼─┤
│ 原出版日期 ││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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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发行区域 ││发行基数││││││
├───────┼────┼───────┼──┼──┼──┼──┼─┤
│ 贸易方式 ││复制加工地││││││
├───────┼────┼───────┼──┼──┼──┼──┼─┤
│ 入境口岸 ││彩封加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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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制地点 ││节目总时间│分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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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品名称 │ 表演者 │ 词曲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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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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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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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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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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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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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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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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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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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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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 13.│││
├────────────┼─────────┼───────────┤
│ 14.│││
├────────────┼─────────┼───────────┤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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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 ││
│ 版 ││
│ 单 ││
│ 位 ││
│ 报 ││
│ 审 ││
│ 意 ││
│ 见 ││
││ 盖章: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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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 ││
│ 级 ││
│ 音 ││
│ 像 ││
│ 制 ││
│ 品 ││
│ 行 ││
│ 政 ││
│ 管 ││
│ 理 ││
│ 部 ││
│ 门 ││
│ 初 ││
│ 审 ││
│ 意 ││
│ 见 ││
││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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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 │样带(片)│记录表│版权证明书│授权书│协议(合同)书│歌词│其它│
│ 审 ├────┼───┼─────┼───┼──────┼──┼──┤
│ 材 ││││││││
│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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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 │ 上报编号 │批准文号│许可证号│
│ 目 ├──────────┼─────────┼──────────┤
│ 审 ││││
│ 批 ││││
│ 情 ││││
│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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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
│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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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本表为音像出版单位报审进口录音制品专用,报送节目时应准确填写,并与其它材料一并上报音像制品内容审核机构专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
2.“原出版日期”一栏指该节目的首次发行日期。若此节目系正在制作中,拟与中国同时投放市场,该栏应填写“同期发行”字样。
3.“原发行区域”一栏指该节目的首次发行地区或主要发行区域。若是同期发行的节目,该栏应填写此节目拟定的首次发行地区的名称。
4.“入境口岸”一栏应填写在哪个海关办理母带或成品的进口手续。
5.“彩封印刷地”和“复制加工地”应填写地名和厂名。
6.“报审材料”和“节目审批情况”栏由专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填写。
7.“备注”栏应填另需说明事项。
附件四
编号_________
进口录像制品报审表
节目名称(原文):_____________________
节目名称(中文):_____________________
送审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日期:年月日
音像制品内容审核机构印制
┌─────┬──────┬───────┬──────┬──────┐
│片名│原文││片 种 ││
│├──────┼───────┼──────┼──────┤
││中文││题 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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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 语 别││色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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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节目总││本 数 ││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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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公司││出口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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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版权单位││出版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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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 │ 原文 ││ 导 │原文││
│├─────────┼───────┤├───┼──────┤
│ 剧 │ 中文 ││ 演 │中文││
├──┼─────────┼───────┴──┴───┴──────┤
│ 主 │ 原文 ││
│├─────────┼─────────────────────┤
│ 演 │ 中文 ││
├──┼─────────┴─────────────────────┤
│ 内 ││
│ 容 ││
│ 介 ││
│ 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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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 ││
│ 版 ││
│ 单 ││
│ 位 ││
│ 报 ││
│ 审 ││
│ 意 ││
│ 见 ││
││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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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音像││
│制品││
│行政││
│管理││
│部门││
│初审││
│意见││
││盖章:│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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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 │样带│ 盘 │ 省厅文件 │ 页 │
│ 审 ├─────────┼────┼───────────┼────┤
│ 材 │版权证明书│ 页 │ 版权授权书 │ 页 │
│ 料 ├─────────┼────┼───────────┼────┤
││记录表│ 页 │ 版权认证材料 │ 页 │
│├─────────┼────┼───────────┼────┤
││贸易合同(协议)│ 页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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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 │上报编号│批准文号│ 许可证号 │
│ 目 ├─────────┼───────────┼─────────┤
│ 审 ││││
│ 批 ││││
│ 情 ││││
│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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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
│ 注 ││
└──┴───────────────────────────────┘
填表说明
1.本表为音像出版单位报审进口录像制品专用。报送节目时应准确填写,并与其它材料一并上报音像制品内容审核机构专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
2.表内“片种”一栏系指节目形式,如故事片、艺术片、动画片、儿童片等。
3.表内“题材”一栏系指节目内容,如伦理片、警匪片、爱情片、传记片、战争片、社会问题片、恐怖片、功夫片等。
4.表内各项意见栏应填写审查及删改意见。
5.“报审材料”和“节目审批情况”栏由专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填写。
6.“备注”栏填入另说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