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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入厄瓜多尔水域船只须提前办妥有关认证书事


【颁发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1995]外经贸运函字第23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厄瓜多尔驻华使馆10月30日照会外交部称:根据厄法律和外交部的指示,今后,凡进入厄瓜多尔管辖内水域的外国船只,应提前办妥下列经厄瓜多尔使馆认证的文件: 装船清单;船员名单;乘客名单;船只给养声明;船员的物品清单;有误的船员名单及更改后的名单。 照会对上述文件认证的办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现将厄照会(复印件)转去,请查收。 附件: 厄瓜多尔大使馆的照会(非正式译文) NO.4-2-59/95

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领事司:
厄瓜多尔使馆向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领事司亲切致意,并根据厄瓜多尔外交部的指示,谨转达下述厄瓜多尔法律中对进入厄瓜多尔海域的外国船只应遵守的预先的规定。 根据规定,所有的外国船只如想进入厄瓜多尔管辖权内的水域,应具备下述经厄瓜多尔领事处认证的文件: ——装船清单 ——船员名单 ——乘客名单 ——船只给养声明 ——船员的物品的清单 ——如船员的名单有误及更改的名单 就上述提到的文件,使馆指出,装船清单应由距装船港口最近的厄瓜多尔领事馆认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处及在北京的厄瓜多尔使馆。 另外还建议船员的名单也应在装船港口最近的领事馆认证。其它的文件可以由任何其它的厄瓜多尔领事处认证,但必须在船只进入厄瓜多尔海域之前,办理上述手续。 在这种情况下,船运公司应向距其最近的厄瓜多尔领事馆——中国即北京领事处——提供一份书面材料,给他们在那里已办理认证或将办理认证的领事馆。 除了上述提到的文件,它们的认证根据厄瓜多尔共和国领事关税率的价格表计算的,还应认证下述材料,不需任何费用; ——船员健康证 ——通讯录 ——如果没有乘客的情况,要一份证明没有乘客在船上关于船运文件的分配,厄瓜多尔使馆的法律有下述规定: ——原件交给当事人;船长或代理船公司 ——第一和第二副本同样交给当事人,以便他在厄瓜多尔时交给商船队总部和海关管理。 在通知上述信息的同时,厄瓜多尔使馆感谢外交部领事司将上述内容通知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船运公司及海运代理公司,以便到厄瓜多尔的货船或客船能办理上述手续,它们在进入厄瓜多尔海域或厄瓜多尔港口时就预先知道了。 厄瓜多尔使馆感谢贵司对此照会给予关注,并顺致崇高的敬意。
厄瓜多尔驻华大使馆 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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