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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中挪纺织品协议修改和延期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1995]外经贸管纺函字第38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13号)》(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6日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6日)废止(原因:挪威已取消对我纺织品数量)

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贸促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哈尔滨、长春、沈阳、武汉、成都、南京、西安、广州市外经贸委,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总公司,部计算中心:
今年11月7日至8日,中挪双方纺织品谈判代表团,就将于今年底到期的《中挪纺织品贸易协议》的修改和延期问题进行磋商,并达成新的《谅解备忘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挪纺织品贸易协议》的有效期延至1997年12月31日。同时规定若中国于97年底前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则上述双边协议自行终止。 二、根据中挪新签署的《谅解备忘录》,自1996年1月1日起,挪威7类床单的产品范围不再包括针织床单、70类渔网不再包括罗网和篓状网。 三、协议其它内容不变,仍按〔1995〕外经贸管纺函字第19号《关于中挪纺织品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各签证机关和部计算中心应继续做好对挪威出口非配额纺织品的统计工作。 自本通知之日起,我部1993年下发的《关于对挪威出口纺织品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外经贸管纺函字第543号)即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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