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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我国公司在巴基斯坦开展承包劳务业务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1995]外经贸合函字第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总公司: 我国公司自1981年进入巴基斯坦开展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业务以来,在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在巴承包劳务业务了得了较大进展,特别是1990年以来, 经济效益呈上升趋势。但也有个别项目经济效益不好,问题比较严重,其主要原 因是去巴无需签证,很多公司看好巴承包劳务市场,纷纷去巴投标、竞标,目前已达70多家,造成多家中国公司参加一个项目的竞标,加剧了我内部不合理竞争,标价过低;个别公司只注重投标、中标,不注重项目实施,经营管理不善,与国内外合作伙伴关系没有理顺,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经验不足,人员轮换频繁等。 为加强我在巴各公司间的协作、联合,杜绝内部盲目竞争,维护国家利益,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巩固我在巴承包劳务市场,迅速发展我在巴承包劳务业务,现通知如下: 一、鉴于目前在巴开展承包劳务业务的中国公司已有70多家,其经营能力能够满足巴承包劳务市场的需求,今后,未经我部和我驻巴大使馆同意,其它公司和单位不得再进入巴承包劳务市场开展此类业务。 二、对目前在巴的70多家公司要进行清理整顿,除已经批准在巴设有办事机构或常驻代表的公司可继续开展业务外,其余公司在完成在建项目后,原则上应撤出巴市场,如经营状况良好且有后续项目,则须征得我驻巴大使馆经商处同意后向我部(发展司)申报设立驻巴机构手续。 三、驻巴大使馆经商处应在大使馆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对我在巴公司的协调管理工作,特别是要抓好我国公司驻巴代表机构协调小组的工作。协调小组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协调章程,经经商处批准后报我部和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备案,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经商处汇报。 四、在巴开展承包劳务业务的公司要总结经验教训,提高项目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外语水平;进一步加强团结合作,反对内部的不正当竞争;从项目追踪、做标,到项目实施,管理人员要有连续性,轮换不能太频繁。处理好与合作伙伴的关系,减少内耗,能自营的项目最好自营。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提高经济效益。 五、对巴承包劳务市场协调工作,除市场准入应由我部批准外,有关价格、经营纠纷等方面的协调工作由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负责,商会将制定具体协调办法。 六、如我多家公司参予同一议标项目,应由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商有关部门和商会协调。 七、我公司在与巴方商洽重大项目时,应及时向我驻巴大使馆通报并报我部备案,防止因情况不明,多头对外,或已方业主向我公司多头询价,造成我公司内部压价竞争。 上述规定请各有关公司严格遵照执行。如有违反,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制裁或取消其在巴经营权的处罚。 请将本通知尽快转发给你部门有承包劳务经营权的公司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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