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叶运输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文字号】 国烟专证字[1995]第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专卖处,国家烟草专卖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 为加强烟叶运输管理,维护烟叶流通秩序,切实贯彻执行国烟专发〔1994〕第32号和国烟法发〔1995〕第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烟叶运输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签发烟叶省际间运输准运证时,必须严格审查国烟专发〔1994〕第32号文件第四条和国烟法发〔1995〕第15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的审查内容,对不符合条件者,不得签发准运证。 二、烟叶运输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准运证。 三、对烟叶的合法运输应当予以保护,不得非法扣留。 望各专卖处、办事处作好烟叶运输准运证的签发和烟叶运输的专卖管理工作。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