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赋予黑龙江省部分公司进出口经营权的批复
【颁发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1995]外经贸政审函字第1287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黑龙江省外经贸委:
黑经贸业字[1995]142号、143号文、黑经贸边字[1995]159号文悉。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支持你委彻底清理挂靠公司的做法和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选择有一定经营实力的公司赋予其现汇进出口经营权和允许其经营易货贸易业务。但原有挂靠公司不得再以任何非法形式开展对外贸易。为此,批复如下:
一、同意赋予黑龙江省商业对外贸易公司等10家公司(名单见附件一,以下简称一类公司)现汇进出口经营权,并核准一类公司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见附件四)。一类公司的章程由你委核定后报我部备案。
二、同意赋予黑龙江对外贸易开发公司等12家公司(名单见附件二,以下简称二类公司)对原苏联、东欧国家现汇贸易进出口经营权,并核准二类公司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见附件四)。二类公司的公司章程由你委核定后报我部备案。
三、同意黑龙江汽车工业贸易公司等24家公司(名单见附件三,以下简称易货公司)经营对原苏联、东欧国家的地方易货贸易业务。鉴于易货贸易涉及商品范围较广,我部暂不核定是易货公司具体的进出口商品目录,易货公司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易货贸易的规定。
四、上述一、二类公司自营和代理黑龙江省商品(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16种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2种进口商品除外)的进出口业务;承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业务;开发“三来一补”业务。
五、上述所有公司进出口业务由你委归口管理,有关业务执行情况及统计报表,要按规定及时报送你委,公司要服从有关进出口商会的协调,凡国家规定需要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公司应按规定办理申领手续。
六、必须坚决制止挂靠公司的非法对外贸易活动,请你委严格按上述有关规定进行把关。如果发现仍有挂靠公司,我部将对此文批复公司进行调整。
附件:如文
附件一
赋予现汇进出口经营权的10家公司名单
1、黑龙江省商业对外贸易公司
2、黑龙江省国际贸易经济发展公司
3、黑龙江省海外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4、牡丹江市轻工纺织品公司
5、黑龙江省商办工业总公司
6、绥芬河市对外贸易公司
7、黑龙江省新时代公司
8、黑龙江省龙宁经济贸易总公司
9、黑龙江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10、绥芬河万通经济贸易公司
附件二
赋予对原苏东国家现汇进出口经营权的12家公司名单
1、黑龙江对外贸易开发公司
2、黑龙江省玄苑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3、松花江地区对外贸易公司
4、黑龙江省轻工对外贸易公司
5、牡丹江市对外贸易公司
6、富锦市边境经济贸易公司
7、黑龙江省机械工业供销总公司
8、黑龙江省双龙对外贸易公司
9、同江边境经济贸易公司
10、黑龙江省北方农企对外贸易公司
11、黑河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
12、黑龙江国际博览中心
附件三
赋予对原苏东国家易货贸易进出口经营权的24家公司名单
1、黑龙江省二轻集体企业联社
2、黑龙江汽车工业贸易公司
3、黑龙江省商业服务中心
4、黑龙江省大远贸易公司
5、黑龙江省光远经济贸易公司
6、黑龙江省中药联营总公司
7、黑龙江省纺织工业贸易公司
8、黑龙江省建材经济贸易公司
9、黑龙江粮食经济贸易公司
10、哈尔滨铭亚贸易公司
11、东宁外运经济贸易公司
12、东宁县宏达经济贸易公司
13、东宁县三江贸易公司
14、同江市长城经济贸易公司
15、鸡西市边境经济贸易公司
16、伊春市边境贸易公司
17、穆棱县边境贸易公司
18、黑河龙法经济贸易总公司
19、黑河龙港经济贸易公司
20、双鸭山市边境经济贸易公司
21、绥化地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总公司
22、虎林县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23、绥芬河市兴利经济贸易公司
24、绥芬河市兴合经济贸易公司
附件四
赋予现汇进出口经营权的10家公司和赋予对原苏东国家现汇进出口经营的12家公司进出口商品目录
一、出口商品目录(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16种商品除外):
粮油食品、土畜产品、非金属矿产品、黑色金属、服装、有色金属、化工类、轻工业品、纺织品、工艺品、医药保健品、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农具等。
二、进口商品目录(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2种商品除外):
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化工类、纺织品、轻工业品、服装、医药保健品、食品、工艺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