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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能否任命兼职实习律师的批复


【颁发部门】 司法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公证律师处: 你厅[85]宁司公字第76号函收悉。关于能否任命兼职实习律师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实习律师系指尚不具备律师资格的,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兼职律师指的是已具备《律师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取得律师资格而不能脱离本职工作,兼做律师工作的人员。因此非专职律师工作人员不能任命为实习律师。

199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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