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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1995]外经贸合发第52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本部直属有关公司: 自1994年3月《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大多数经营外派劳务业务的企业认真按有关规定办理申领和更换《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 以下简称《许可证》)手续。但也有一些单位对《许可证》的申领和更换工作不够重视,拖期办证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有少数企业在经营外派劳务和对外承包工程业务中,违反国家有关法规,不服从外经贸部及商会等协调机构的协调、指导。为了加强对享有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企业的考核,完善《许可证》的管理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领和更换《许可证》时,申领单位应按规定填报“《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两分。表内所填申领单位名称应与外经贸部批文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单位名称完全一致,填写后须经申领单位和主管部门盖章。主管部门系指归口管理申领单位的国务院各部委主管司(局)、国务院直属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二、主管部门在审核时,应对申领单位经营外派劳务业绩和经营作风等情况进行考核,严格把关。 三、更换《许可证》,申领单位须在申请表中“申请单位申报理由”一栏里填写上一个《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外派劳务业务经营简况(合同额、营业额、派出人数、主要国别)和遵纪守法等情况,交回原《许可证》。 四、新获得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单位应尽快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等手续,及时申领《许可证》;更换《许可证》不得拖期。如获得经营权后超过3个月不办理申请《许可证》手续,《许可证》更换逾期1个月不办,用证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领证和换证。 五、在经营对外承包劳务业务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外经贸部将视情节轻重缓发或停发《许可证》: (一)从获得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下一年度起,开展对外承包劳务业务不力,连续两年没有对外承包工程和外派劳务业绩的; (二)虽有业绩,但在经营对外承包工程和外派劳务业务中不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或不服从外经贸部及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商会等有关协调机构的业务协调的; (三)不按规定向外经贸部(合作司)报送计划统计和财务报表的。 以上通知,请转发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

《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申请表
┌──────────────────────────────────┐ │申请单位名称:│ ├──────────────────────────────────┤ │原许可证号:│ ├──────────────────────────────────┤ │申请单位申报理由:│ ││ ││ ││ ││ ││ ││ ││ │年月日(盖章)│ ├──────────────────────────────────┤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 ││ ││ ││ │年月日(盖章)│ ├─┬────────┬───────────────────────┤ ││新许可证号││ │外├────────┼───────────────────────┤ │经│劳务人员类别││ │贸├────────┼───────────────────────┤ │部│派往国家和地区││ │审├────────┼───────────────────────┤ │批│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意├─────┬──┴───┬───────┬───────────┤ │见│经办人││领导││ │├─────┼──────┤审批││ ││审核││(盖章)││ └─┴─────┴──────┴───────┴───────────┘ 备注:申请单位申报理由栏如不够填写,可另加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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