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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外贸中心,各总公司: 现将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财清字[1995]1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清产核资的监督检查工作,各企业需在1995年9月20日前进行自查,并写出书面总结,上报部清产办。 二、重点检查工作从1995年10月开始进行。 在执行此通知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部(清产办)反映。 附: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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