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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铜及铜基合金”发证问题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外经贸管制函字第13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2001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2001年1月1日)废止

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铜及铜基合金”属于禁止出口商品,外贸企业开展进料加工复出口,事先需报外经贸部审批,并按有关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现对“铜及铜基合金”发证问题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铜及铜基合金”由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发证。在京中央各部门外贸(工贸)公司,向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他出口单位向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申领出口许可证。 二、各发证单位在签发“铜及铜基合金”出口许可证时,要严格按外经贸部的批准文件、进料加工手册及有效合同核发出口许可证。严禁无批准文件或超过批准文件的数量发证。许可证的“贸易方式”项目只能填写“进料加工”。 三、“铜及铜基合金”的许可证代码为“74030000”,计量单位为“公斤”。各有关发证单位应按计算中心的操作办法装入计算机。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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