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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海关总暑关于取消部分商品进口管理的公告[失效]


【颁发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1995]外经贸管发第22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外经贸部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13号)》(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6日)废止(原因:不适用) 为了适应进一步对外开放的形势,改革我国的进口管理体制,现决定自1995年6月30日起取消367个税目的进口管理,其中: 一、取消进口许可证和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有: 原油,木材,ABS树脂,胶合板,木浆,化纤布,化纤单体,香烟过滤嘴,断层成像装置,电子计算机; 取消部分税目的商品:烟草及制品,橡胶(合成胶),超过4000大卡的空调器和超过5000瓦的压缩机,全自动洗衣机,大于1000cc的车用点燃往复式汽车发动机,农药,其它家用冷藏箱,植物油,酒。 二、取消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 民用爆破器材,部分化学纤维。 三、取消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有: 粮食,复印机,碳酸饮料; 取消部分税目的商品:未装有制冷装置的空调器,农药,除小汽车以外的汽车车身(驾驶室)和驱动桥,化工品。 四、取消进口控制管理的商品有:部分机电商品。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海关总署 一九九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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