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新华通讯社和时事通信社新闻合作协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新华通讯社和时事通信社一九七九年五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署了关于交换新闻的备忘录,建立了两社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为进一步加强和发展这种关系,两社趁新华通讯社社长曾涛应时事通信社的邀请于一九八0年四月访问日本之机,签订关于两社新闻合作协定如下: 一、两社根据平等互惠的原则,通过双方认为适当的手段,无偿地交换新闻和新闻照片。 一方要求另一方提供特约稿件时,由提出要求的一方支付费用。 二、双方在使用对方的新闻和新闻照片时,不歪曲原意。 三、双方对驻本国的对方记者的工作予以协助。 四、双方今后仍保持密切接触,随时就进一步加强合作关系的措施进行协商。 五、本协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只要任何一方不在六个月以前发出停止执行的通知,就无限期地延续。 六、本协定中文和日文均为正文。 新华通讯社社长                  时事通信社社长 曾涛                        大板忠义 (签字)                      (签字)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