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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议定书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关系,本着互相支持、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议定书。 第一条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希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帮助实施下列项目: 一、建设农场,主要种植稻谷、小麦和经营饲养业以及农副产品加工。 二、建设公路,包括勘测、设计、提供材料和施工机械、组织施工,或其中一部分。主要公路为: (一)卡拉伯——卡朗哥拉公路; (二)恩切莱——姆温斯——曼萨公路; (三)恰马——马土姆博公路; (四)姆当达——恰沃马公路。 三、建设粮食加工厂。 四、建设油料加工厂。 五、建设卡布韦棉纺织印染厂职工生活区房屋。 六、派遣技术人员,维修广播发射台的设备和培训赞方技术人员。 七、派遣技术人员,对“农村新建中心”种植稻谷和小麦进行技术指导。 第二条实施上述项目的费用,由赞比亚政府自筹,包括支付可兑换货币。 第三条中国政府将指定中国有关公司同赞比亚政府指定的机构,具体商谈实施上述项目的可能性。对双方均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由中国有关公司同赞比亚有关机构签订合同执行。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四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赞比亚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姬鹏飞                              穆索科特瓦内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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