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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供应贸易部一九八0年至一九八四年贸易议定书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供应贸易部为促进两个友好国家间的贸易交换,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在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期间,中国对外贸易公司通过正常贸易途径向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每年出口本议定书附表甲所列主要商品。 在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期间,阿拉伯也门共和国通过正常贸易途径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每年出口本议定书附表乙所列品种。 本议定书所附甲、乙两表均作为本议定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根据双方的需要与可能,通过协商甲、乙两附表所列商品的数量可以调整,并可增加其它未列入的商品。 第三条甲乙两表所列商品的花色品种、质量、规格、价格及其它条件由两国有关贸易公司商谈并签订合同。 第四条上列商品以双方可接受的可兑换的自由货币支付。 第五条两部积极鼓励和支持两国的贸易公司对本议定书的执行。双方相互给予国际竞争性的价格。 第六条两部代表每年开会一次就本议定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二月七日在萨那签订,一式二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本议定书的有效期自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议定书届满时根据双方愿望可以顺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拉伯也门共和国 对外贸易部代表                 供应贸易部代表 陈洁                      萨利赫·贾马利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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