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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做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1995]外经贸贷发第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 根据1994年11月初在长沙召开的第2次全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各省、区、市外经贸委(厅)做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工作提出十条意见,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是管理所在地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职能部门,按照国家关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对本省、区、市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并向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外经贸部负责。 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省、区、市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省、区、市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规划,核定本省、区、市申请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贷款项目立项后,向外经贸部提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申请。 四、会同有关部门落实项目建设配套条件,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五、组织接待外国专家来华考察、评估项目。 六、按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的规定,协调项目对外采购中出现的问题。 七、审查项目进口物资清单,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关税手续。 八、协调、落实项目还款与担保责任,监督还款计划的实施,确保按期如数对外偿付贷款本息。 九、负责建立与管理或协同建立与管理地方偿债风险基金。 十、按有关规定,审核外国政府贷款项下出国考察、培训的地方人员名单。 请各省、区、市外经贸委(厅)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按上述十条意见切实加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工作的管理,把握好政府贷款“借、用、还”三个环节,为促进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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