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审计署关于国有金融机构审计管辖范围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审计署

【发文字号】 审综发[1995]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驻国务院部门审计局: 根据《审计法》关于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规定和1994年底全国审计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1月起,中国人民银行和隶属于中央的其它金融机构,由审计署进行审计监督;隶属于地方的金融机构,由地方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对中央金融机构的审计,按审计署统一安排进行。审计署1994年底前下发的文件中有关金融审计分工与授权的规定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一九九五年一月五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