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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比利时─卢森堡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一方,比利时王国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并根据现有协定代表卢森堡大公国政府为另一方(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缔约双方的友好关系和促进科学技术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一卢经济联盟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签订的发展经济、工业、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以下简称原则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缔约双方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鼓励和发展双方的科学技术合作。 第二条缔约双方同意在以下领域进行合作: 一、农业方面 (一)通过组织和分生组织的培养进行繁殖植物; (二)农业化学:植物药物、改良土壤结构的方法和肥料的使用; (三)畜牧:兽医用药剂和动物饲料; (四)农业工业:与发展农村小工业有联系的经济和技术研究。 二、公共卫生、医学和生物学方面 (一)公共卫生和医学的研究; (二)来源于微生物的物质; (三)生物医学工程; (四)分子生物学和细胞生物学 (五)内分泌学; (六)免疫学。 三、地学方面 (一)地质; (二)地球物理; (三)气象:数值预报谱模式和/或编制一个动力气象学软件。 四、化学方面 (一)石油化工:石油勘探、炼油工艺、石油产品和脂肪酸的生产; (二)聚合物和塑料加工; (三)光化学。 五、物理学方面 (一)固体物理学; (二)理论物理学; (三)声学; (四)核物理学。 六、应用科学方面 (一)建筑技术和材料研究; (二)机械:金属处理方法; (三)金属学:复合材料、腐蚀和氧化。 七、核能方面 双方一致同意的核能方面的合作。 八、新能源方面。 九、现代汉语教学和教学的研究。 十、缔约双方经一致商定后可增加有益的有它合作领域。 第三条各国应承担各自的大学教授、专家、专业人员、实习生等的旅费。逗留费用按双方同意的办法由东道国承担。 第四条原则协定第四条规定的混合委员会应定期地检查本议定书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为五年。如在期满六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议定书,本议定书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两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议定书经缔约双方同意,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 如本议定书终止,缔约双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根据本议定书已经商定的所有项目的继续执行和完成。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法文和荷兰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比利时—卢禁堡经济联盟 代表                代表 李强                克拉斯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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