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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设立领事机构的共同声明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随着中、法之间各类交流的不断扩大,需要向参与这些交流的机构和个人提供为其进行活动所必需的各种便利和领事方面的帮助。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同意以下原则: 一、两国中的任何一国可在对方领土上设立一个领事机构。 二、这些机构的开设日期、地点和管辖范围将以协议加以确定。该协议将规定,在各自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并根据维也纳领事公约的精神,为对方领事机构的设立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确定其地位和执行领事职务的方式。 三、双方可在时机成熟而又有必要时,提出按对等原则设立新的领事机构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黄华                     让·弗朗索瓦一蓬塞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九年十月十七日于巴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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