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总局与法兰西共和国国家地理院于一九七八年十月十五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科技合作的议定书,现签订测绘科技合作的协议如下: 一、交换地图资料和技术资料 1.双方于每年年底前向对方提供拟交换的资料目录(包括地图、测绘学术论文、教材、书刊以及有关国际会议资料等)。 2.双方根据对方的要求,向对方寄赠目录范围内的有关资料。 3.中方将根据法方的要求,对寄赠资料提供法语或英语的题录或摘要。 4.资料交换或代购由以下部门进行: 中方:国家测绘总局外事组、武汉测绘学院、测绘科学研究所、地图出版社、测绘出版社。 法方:国家地理院地理资料局。 二、互派专家进行技术交流 1.中国测绘学会邀请国际大地测量协会秘书长、法国国家地理院大地、水准、计量局局长路易士先生于一九七九年访华讲学,时间约两周。 2.一九八○年中方邀请国家地理院和空间大地研究组派两名大地测量专家到中国进行技术交流,内容是:人卫大地测量观测站、标准地球模型、卫星多普勒定位等。 3.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年间,双方互邀对方派专家3- 4人参加专题性学术会议1- 2次,每次时间约两周。 4.一九八○年中方邀请法方派出两名专家到中国就遥感技术和地理信息等测绘新技术进行讲学,时间约40- 50天。 三、实习与考察 1.一九七九年下半年,中方派两名技术人员赴法方实习遥感图像及数据处理,时间约1- 2年。 2.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年内,中方向法方派出地理信息考察组,考察数字化地理信息获取、自动处理和管理系统,人数约4- 5人,时间约一个月。 四、技术合作 1.中方向法方提供以下内容: a.HCJ-2彩色红外航摄胶片试验样品两筒及有关使用技术。如法方有需要,中方可应邀派专家1- 2人传授方法。 b.承包法方提出的中、小比例尺地图的测绘、地图集的制作、晕渲、现有地图数字化等工作。技术上实施的方法另行商定。 c.根据法方提供的地图更新仪图纸,商请中国有关制造部门进行试制、生产,以便在互惠基础上满足双方需要和进行销售。 2.法方向中方提供以下内容: a.在中方向法国有关厂商购到Traster-TT型解析测图仪及Matra图像处理系统之后,提供这些仪器的使用技术。 b.多普勒大地测量方法(IGN-C程序)。 3.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年内,双方就开展卫星大地测量、空间测图的双边和多边合作的可能性进行探讨。 4.双方互相帮助对方参加自己已参加的国际组织。 五、技术转让 1.关于技术转让,各方在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满足对方的要求。 2.接受转让的受益者,只能自己使用,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再转让。 3.对重要研究成果的转让,必须付以报酬或者付以相应的工作补偿或物资补偿。 4.双方帮助对方选购本国生产的仪器设备,根据对方要求,帮助进行技术验收、安装和运行,所需费用,由受益一方承担。 六、经费 1.邀请专家进行技术交流的费用,由邀请方面承担。 2.派出实习、考察人员的费用,由派出方面承担。 3.各项技术合作的费用,在互惠的原则下逐项审定,以达到相等的补偿。 七、联系 为实施合作协定,保证长期联系,双方各指定一名联系负责人。双方根据需要,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例会,在北京和巴黎轮流召开。 本协议期限两年(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年底),期限内未完成的项目,可继续列入下期续订的协议。本协议于一九七九年五月十八日在巴黎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兰西共和国 国家测绘总局代表团团长 国家地理院总院长 王大钧 梅耶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