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执行中国和沙特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换文的通知


【颁发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各国际经济合作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关于两国贸易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换文已分别由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吴仪和沙特财政和国民经济大臣穆罕默德·阿里·阿巴·哈伊勒代表各自政府签署。换文规定,在两国相互进口商品时,根据本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实施贸易最惠国待遇原则。换文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开始执行,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