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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抓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黔府办发[2008]5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抓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抓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的意见 (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审计厅)
近年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关于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土地出让工作基本做到了规划先行、合法供地,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制度逐步趋于完善。根据国务院的安排,2008年3月18日至24日,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建设部、审计署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专项清理工作进行了检查,充分肯定了我省专项清理工作取得的成绩。同时,也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意见和建议。为了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重大决策,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使国家五部门联合检查组提出的整改措施落到实处,现就做好下一步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调查核实。细化工作安排 我省2008年年初遭遇了历史罕见的严重雪凝灾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受到一定影响,有些工作未能及时到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工作进度,对宗地供应前规划情况,供地方式的合法性,供地过程的规范性,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供地后宗地使用情况等再次调查核实,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登记和梳理分类,列出清单,以备待查。同时,各地要按照国家五部门联合检查组和省政府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于2008年6月25日前完成工作自评和总结,并报省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 二、突出检查重点,改进检查方式 2008年6月25日至7月15日,由省监察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3个检查组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各地自查自纠情况,2005年至2007年期间供应的所有建设用地逐宗清理情况。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和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检查方式主要包括:召开座谈会,听取市(州、地)政府(行署)及有关部门的情况介绍,调取《贵州省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黔监发[2007]12号)要求提供的相关数据资料、文件、统计清单以及对存在问题的处理结果;在每个市(州、地)现场至少抽查3个县(市、区)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政策情况,并听取抽取县(市、区)的情况介绍;查阅抽查县(市、区)2005年至2007年期间供应建设用地的卷宗及土地出让收支账目,并随机选择10宗以上建设用地进行全过程重点检查。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向当地政府反馈意见。各级监察、国土资源、财政、建设和审计部门要认真准备情况介绍和有关数据材料,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工作情况。 三、强化责任追究,切实抓好整改 对清理出的问题,在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监察机关牵头,商国土资源、财政、建设、审计等部门逐一进行研究处理,并以五部门的名义书面函告相关单位。同时,对有关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责令其抓紧整改。凡土地出让金被违规动用、擅自减免或者长期未收的,必须于2008年6月25日前足额追回,并逐笔核对登记;对限时未追回的,要查清原因;问题严重的,要立案查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特别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存在的腐败问题,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决不能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进一步提高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 四、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 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务求实效,决不能流于形式、敷衍塞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监察机关要切实搞好牵头和协调工作,协同部门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在具体工作中,既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又要加强协作、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共同研究处理,发现重大典型案件要联合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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