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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航空运输企业税捐的规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根据平等互利原则,就互免两国航空运输企业税捐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的中国航空运输企业,在法国被免除:? 1.一切空运业务和附属业务的收入税和所得税; ? 2.由于上述第1款的业务所征收的职业税; 3.由于企业支付的工资所交纳的税收; 4.将来征收的和本项1至3款列举的性质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指定的法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被免除: 1.一切空运业务和附属业务的收入税和所得税; 2.将来征收的和本项1款列举的性质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第二条 缔约一方国籍的自然人在缔约另一方国土上为执行一条所指的该缔约一方企业的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人,缔约另一方免征所得税。 第三条 一、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续,并相互通知后的下一个月的第一天起生效。 二、缔约一方的企业和人员在本协定生效前对缔约另一方应交纳的上述税收,亦予免除。 三、本协定长期有效。但如缔约任何一方以外交照会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废除本协定,则本协定应自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年底失效。 本协定于1979年1月23日在巴黎签字,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韩克华             克罗德一沙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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