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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纺织品主动配额管理商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颁发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监一特[1993]13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纺织品有关事宜,我司在监一货[1993]108号文转发了外经贸部贸管纺便字[1993]第294号的有关规定,最近外经贸部贸管纺便字第335号文,对108号文作了补充规定,即108号文所指的出口许可证商品仅指出口到美国、加拿大、欧共体、奥地利、丹麦、挪威双边纺织品协议项下的纺织品被动配额商品,不包括我国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到非设限国家的主动配额商品;该便函还明确对新疆天山毛纺织厂被分配有向设限国家出口的一部分被动纺织品服装配额,海关可凭新疆经贸厅签发的纺织品出口许可证验放。 以上,请按照办理。

199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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