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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增设罚没走私汽车销售单位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市字[1993]第35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商公安部、海关总署同意,增设烟台市机电设备总公司、青岛市机电设备公司为罚没走私汽车销售单位。以上两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及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发<1993>7号)的规定,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认真做好罚没走私汽车销售工作。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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