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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赞比亚科技合作协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为增进两国人民的友谊和加强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缔约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和平等互利原则,通过交流科学技术经验和成就,实现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以利于两国经济的发展。 第二条科学技术合作的内容包括: 一、互相派遣专业人员考察科学技术经验和成就,或进行专业实习; 二、互相邀请专业人员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和经验; 三、互相提供科学技术资料和科学实验用的少量的种子、苗木、样品等。 第三条为实现本协定规定的科学技术合作,根据需要,缔约双方将轮流派遣代表、代表团或通过外交代表机构同对方执行本协定的机构,在两国首都商谈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事宜和签订相应的合作计划议定书。 如有需要,缔约任何一方可通过驻在对方的外交代表机构同对方执行本协定的机构商定并执行计划外的项目,该项目将补列入下一个计划议定书。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对外经济联络部、赞比亚共和国政府指定财政部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两国执行机构通过两国外交代表机构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 第五条根据本协定所派遣的专业人员,应遵守对方国家的现行法律和规定。 第六条缔约双方对根据本协定所派遣的专业人员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便他们顺利完成任务。 在实施本协定过程中所涉及的费用等问题,双方将另行商定。 第七条本协定签字后,在缔约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续并相互通知后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任何一方未以书面方式提出废除本协定,则本协定继续有效五年。 本协定经双方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 本协定于一九七九年一月十五日在卢萨卡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赞比亚共和国 国务院副总理               总理 李先念                  利苏洛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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