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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成立贸易联合委员会议定书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和扩大两国间的贸易关系,并便于两国政府贸易协定的顺利执行,经过友好商谈,同意如下: 一、特此成立中泰贸易联合委员会。 二、中泰贸易联合委员会由各自政府指派的两国代表组成。两国首席代表为局长级。 三、该委员会的任务是:决定双方年度进出口商品货单,检查贸易协定的执行情况,研究和探讨进一步发展双方贸易的措施,对两国贸易中存在的问题寻求解决办法,并向各自政府提出适当的建议。 四、该委员会每年会晤一次,轮流在北京和曼谷举行。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八年十一月九日在曼谷签订,正本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对中文和泰文本有不同理解,则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泰王国政府 代表                        代表 黄华                        乌巴蒂·巴乍里央恭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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