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邮电部关于受理申办、补办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通告


【颁发部门】 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国务院通知要求,邮电部于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一日发布了《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审批管理办法”),决定自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一日开始受理申办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对以前已经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单位,必须按《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在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补办经营许可证或申报手续;愈期不补办手续或者经审查不具备开办条件的不得继续经营,并按《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凡申办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负责审批;申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由邮电部负责审批。特此通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