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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批准部分县级烟草公司享受跨省经营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经营权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文字号】 国烟专[1993]第4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辽宁、甘肃、广西、山东、江西、湖南、江苏省(区)烟草专卖局: 为在烟草专卖管理的条件下搞活烟草行业内部的卷烟流通,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各省级烟草专卖局的申报和各地的实际情况,批准下列县级烟草公司享受跨省经营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的权利(原级别待遇不变)。 辽宁省:开原市、东港市、黑山县、庄河市烟草公司; 甘肃省:金昌市、敦煌市烟草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烟草公司; 山东省:曲阜市烟草公司; 江西省:德兴市、瑞昌市、乐平市、丰城市、樟树市烟草公司; 湖南省:益阳县、南县、沅江市、湘潭县、长沙县、浏阳市、衡阳县、衡南县、永州市、湘阴县、汨罗市、岳阳县、澧县、桃源县、醴陵市、宜章县、洪江市、龙山县、冷水江市、韶山市烟草公司; 江苏省:常熟市、张家港市、宜兴市、泰兴市、兴化市、启东市、东台市、丹阳市、武进县、海安县、吴县、无锡县、泰州市、昆山市、吴江市、溧阳市、如皋市、江都县、通州市、江阴市、太仓市、江浦县烟草公司。 上述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和有关的烟草专卖管理规定,服从专卖管理,及时向国家烟草专卖局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其合法的经营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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