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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总局与法兰西共和国国家地理院关于科技合作的议定书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的科技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总局代表团与法兰西共和国国家地理院代表团就建立和发展彼此业务范围内的科学技术合作和友好往来进行了会谈,双方同意以下原则: 一、交换地图资料和技术资料; 二、互派专家进行技术交流、参加学术会议,并互派教师讲学; 三、在可能范围内,对引进设备和传授技术相互合作; 四、互派技术考察组; 五、互派实习人员; 六、在二至五条中,凡涉及财政问题时,今后另行分别商定。 上述原则的具体实施办法,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总局代表团访问法兰西共和国国家地理院时进一步商定,并签订协议。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八年十月十五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兰西共和国 国家测绘总局代表团            国家地理院代表团 团长、负责人               团长、院长 齐光波                   梅耶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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