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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停止审批外商投资期货经纪公司的通知


【颁发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1993]外经贸资函字第64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经贸厅、委、外贸局,海南省经济合作厅,深圳、汕头经济发展局,厦门外资委,宁波外资局: 近期,一些地方的审批部门自行批准设立了一些外商投资期货经纪公司。这些公司从事代理客户进行国内、国际期货交易的经纪业务。商品期货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期,我国的商品期货市场正处于初步形成过程中。关于期货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仍很不健全。举办外商投资期货经纪公司涉及的问题十分复杂,个别外商投资期货经纪公司出现了较大问题,严重损害了商品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促进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商品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通知如下: 一、立即停止审批设立外商投资期货经纪公司。 二、将已设立的外商投资期货经纪公司报我部重新审核。 三、对已发现严重问题的外商投资期货经纪公司,请将处理意见报我部审处。 上述通知,请各地审批部门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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