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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通讯社与意大利安莎通讯社新闻合作协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新华通讯社和意大利安莎通讯社,确信在新闻方面进行合作已取得积极成果,为了增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和意大利人民之间的了解,同意签订如下新协定以取代以前的协议。 第一条新华通讯社和安莎通讯社同意相互无偿地抄收和利用对方播发的国内和国际新闻。利用对方新闻时应尊重原意;直接引用时不改动原文。 第二条为了保证正常和良好地抄收对方通过电传机播发的新闻,新华通讯社和安莎通讯社应定期相互提供有关抄收质量的技术资料,并把频率和播发时间的变动通知对方。 第三条安莎通讯社应向新华通讯社驻罗马分社提供它通过电传机接收的新华通讯社的新闻稿,并且应新华分社的要求,将该新闻稿提供给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罗马大使馆使用。 新华通讯社应向安莎通讯社驻北京分社提供它通过电传机接收的安莎通讯社的新闻稿,并且应安莎通讯社分社的要求,将该新闻稿提供给意大利驻北京大使馆使用。 第四条新华通讯社和安莎通讯社应经常通过航寄交换各自出版的并认为对对方有兴趣的新闻资料。 第五条新华通讯社和安莎通讯社将每月通过航寄交换十张照片,内容由对方提出建议。在使用对方的图片时,双方应注意不改变文字说明的原意。 第六条相互提供的新闻和图片都不具有专利权。 第七条签约各方将尽力提供对方所特别要求的新闻和图片,费用由提出要求的一方支付。 第八条新华通讯社和安莎通讯社同意在可能范围内,给予对方驻本国记者以协助,以保证他们最好的工作条件。各方特别应向对方的分社提供该方发布的新闻。 第九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无一定期限。如一方要求修改或废除本协定,须在三个月前以书面通知对方。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十月九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以中文和意大利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新华通讯社副社长          安莎通讯社董事长 穆青                格朗佐托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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