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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我出口埃及商品有关单据认证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埃及海关规定,对埃及出口商品单证需办理认证手续后方可报关提货。埃商进口开证时往往附加单据认证条款。 按照我外交部有关通知规定,为防止伪造、诈骗活动的发生,我对埃及出口单据认证事宜,均须有关单位在外交部领事司和埃及驻华使馆办理,我驻埃及使馆不予受理。望各外贸公司严格执行,以免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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