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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广字[1993]第18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虚假广告及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工商法字[1993]6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虚假广告,一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认定:一是广告所宣传的广告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二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以及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提供单位等)是否真实,凡利用广告捏造事实,以并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欺诈宣传,或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均应认定为虚假广告。 二、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应以《广告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不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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