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根据1993年4月29日海协与海基会签署的《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今后,海峡两岸的婚姻、收养等证书,一方需在另一方使用时,须先在本方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后,分别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相互联系,将公证书副本转寄至对方的使用部门。 特此通知,请各地在办理此类事宜时,照此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根据1993年4月29日海协与海基会签署的《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今后,海峡两岸的婚姻、收养等证书,一方需在另一方使用时,须先在本方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后,分别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相互联系,将公证书副本转寄至对方的使用部门。 特此通知,请各地在办理此类事宜时,照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