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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房屋契税征收问题的答复函[失效]


【颁发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93]财农税字第3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粤财农税字(1993)13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的房屋,房屋产权承受人应直接向房产所在地的财政机关缴纳契税。办理完纳契税手续后,发给房屋产权证。 二、对用外币购置房产的,契税可以直接征收外币,税款收入结汇后缴国库。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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