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烟草科技情报中心,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经济技术学院,青州烟草所: 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报批的《卷烟厂设计规范》行业标准,业经我局批准,现予以发布。编号和名称如下: 强制性标准: YC0009—93卷烟厂设计规范 该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附:
卷烟厂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卷烟厂的工程设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确保设计质量,推进技术进步,体现勤俭建国的精神,为安全生产、保证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消耗、改善劳动条件、保护环境、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创造必要的条件,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年产10万箱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卷烟厂工程设计。年产小于10万箱的卷烟厂、烟叶复烤厂、雪茄烟厂、涉外卷烟厂的工程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工程设计应执行国家主管部门关于基建和技改现行的有关规定。
第1.0.4条执行本规范的同时,应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现行设计标准、规范。
第1.0.5条卷烟厂工程设计应结合地方的规划和规定进行。
第1.0.6条根据本规范进行卷烟厂工程设计时,应与《卷烟工艺规范》的有关内容相协调。
第1.0.7条卷烟厂的技术改造应进行总体规划。总体规划应根据生产需要,做到整体协调,远近结合,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需要。技术改造应充分挖掘原有生产潜力,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及公用设施等。
第1.0.8条工程设计应总结实践经验,积极慎重地采用成熟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应优先采用国内消化制造的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节约能源、确保质量、稳定可靠的设备。
第1.0.9条卷烟厂各车间和仓库设计年工作日和日生产班次按表1.0.9计算。
各车间和仓库设计年工作日和日生产班次表
表1.0.9
-------------------------------
序号|车间名称|设计年工作日(d)|日生产班次|备注
--|------|---------|-----|-----
1|烟叶发酵车间|365|3|
2|制丝车间|306|2|按16h计
3|卷接包车间|306|2|按16h计
4|滤棒成型车间|306|2|按16h计
5|烟草薄片车间|306|2|按16h计
6|烟丝膨胀车间|306|3|干冰法
7|仓库|306|1|
8|机修车间|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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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0条卷烟厂生产规模应合理。必须根据批准的生产规模设计。生产规模宜以卷烟机能力为计算依据。制丝线生产能力应与生产规模相协调。
第1.0.11条卷烟厂应综合利用残次烟叶及卷烟下脚生产烟草薄片。年产20万箱及以上的厂宜设烟草薄片车间,工艺及设备应根据行业政策经技经比较后确定。
第1.0.12条年产混合型卷烟10万箱及以上的厂可设专用的白肋烟叶梗分离生产线。
第1.0.13条大中型骨干卷烟厂应设独立的烟丝膨胀生产线。中小型卷烟厂经技术经济比较或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独立的烟丝膨胀生产线。烟丝膨胀生产线的工艺及设备应根据行业政策确定。
第1.0.14条滤嘴烟长度以84mm为计算依据。新建、改建、扩建厂滤嘴烟比例宜在50%以上。
一个厂的卷烟品种和牌号不宜太多,一条制丝线每班生产不宜超过二个牌号。
第1.0.15条工程项目设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国内烟草行业同期同类型厂的平均先进水平。
第二章工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工艺设计一般包括烟叶发酵车间、制丝车间、卷接包车间、滤棒成型车间、烟草薄片车间、烟丝膨胀车间、中心试验室、仓库、堆场等的工艺部分。
第2.1.2条工艺设计必须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规模和产品方案进行。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卷烟》(GB5606~5610)的规定。
第2.1.3条工艺流程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应尽量简化,减少物耗,降低能耗,提高效率。
第2.1.4条工艺设计的技术经济指标应不低于同期同类型产品的平均先进水平。
第2.1.5条工艺设备选型应贯彻主管部门的技术装备政策。
第2.1.6条生产设备应按照工艺要求优先采用系列化国产设备,并适应生产的连续化、机械化、自动化的要求。
第2.1.7条工艺和设备宜适应国产原辅材料。
第2.1.8条烟叶应全部发酵,并应以自然发酵为主。
第2.1.9条制丝车间和卷接包车间宜布置在同一厂房内。
第2.1.10条各生产车间的生产能力应与生产规模协调一致,水、电、汽、气等供应应满足各车间工艺要求。
第2.1.11条人员定额宜按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核算确定。
第二节烟叶发酵车间
第2.2.1条烟叶发酵车间供烟叶人工发酵用,由发酵室、风机房、仪表控制室、车间检验室和烟叶醇化间等组成。
第2.2.2条原烟质量应符合《卷烟工艺规范》要求。
第2.2.3条车间宜布置在烟叶仓库和制丝车间之间,并宜靠近制丝车间。
第2.2.4条发酵室的温湿度宜采用自动测控和记录装置。
第2.2.5条烟叶人工发酵宜采用50℃制式,发酵周期宜为12~14d。发酵室单位面积发酵量宜按270kg/平方米计算。
第2.2.6条人工发酵后烟叶醇化时间宜为10d。
第2.2.7条车间为多层布置时,垂直输送宜采用电梯或链板式输送机,电梯桥厢尺寸要满足工艺运输需要。
第2.2.8条烟包的运搬及堆放宜采用电动机械,不应使用内燃机作动力。
第2.2.9条车间内发酵室可按中间通道式布置,严寒和寒冷地区宜按四周通道式布置。
第2.2.10条发酵室烟包堆放宜采用可移动式烟包架。车间布置应留有烟包装卸操作场地。
第2.2.11条发酵室烟包架下缘离地坪的高度宜取500mm。
第2.2.12条发酵车间内宜设1~2个小间发酵室。
第三节制丝车间
第2.3.1条制丝车间由烟叶进入车间到制成烟丝贮存为止。车间由回潮、叶梗分离、叶片、叶丝、梗丝、白肋烟和加香、贮丝等生产工段组成。
第2.3.2条制丝线生产能力的确定,应按生产规模和主管部门规定的烟叶消耗定额进行计算。
第2.3.3条制丝生产线设备能力的确定,除根据生产规模外,还应考虑混合型卷烟产量、复烤叶片供应情况等因素。
第2.3.4条设备应在已系列化的制丝生产线中选用和配套。
第2.3.5条工艺设计应适应不同类型产品的生产要求,但品种和牌号不宜太多。
第2.3.6条回潮工段备料周转面积应按存放4h以上烟叶量计算,烟包高不宜超过4包,面积利用系数宜取50%。
第2.3.7条烟包回潮应采用真空回潮机。
第2.3.8条严寒地区烟包在真空回潮前应进行预回潮,预回潮时间宜为2~3d。
第2.3.9条制丝原料应采用打叶复烤制品。
当卷烟厂进行叶梗分离时,应采用打叶工艺,并宜采用切尖解把后打叶方式;生产甲乙级卷烟为主的厂,可采用解把后全打叶方式。
第2.3.10条叶基回潮前应设筛砂装置。
第2.3.11条叶尖应在回潮后与叶片混合。
第2.3.12条制丝线应设置打叶复烤叶片和烟梗的掺兑工位。
第2.3.13条叶片工段由流量配比装置、加料机及贮叶柜等组成。加料机前应设筛碎末装置。
第2.3.14条香料烟的回潮不应使用真空回潮机。
第2.3.15条烟草薄片的掺兑工位宜设置在加料机后,其流量宜与叶片流量组成配比控制系统。
第2.3.16条叶丝工段由切丝机、烘丝系统、冷却机等组成。宜在切丝机前设叶片加温加湿装置。
第2.3.17条叶丝干燥系统中宜设置在线膨胀装置。
第2.3.18条梗丝工段由贮梗前烟梗回潮机、贮梗柜、贮后烟梗回潮机、压梗机、切梗丝机、梗丝回潮机、烘梗丝机或膨化塔、梗丝风分除杂系统等组成。
梗丝工段宜采用三次回潮、厚压薄切、一次干燥的膨胀工艺。
第2.3.19条梗丝线应在适当工位设加料装置。
第2.3.20条烘后梗丝冷却后可直接与叶丝进行配比掺和,但应设缓冲装置。当设置贮梗丝柜时,宜布置在独立间隔的房间内,并应有空调。
第2.3.21条白肋烟生产线的设置应依据混合型卷烟的产量设计。
白肋烟工段由处理前贮叶柜、加温加湿机、加里料机、白肋烟烘焙机、加表料机和处理后叶片的贮叶柜等组成。
白肋烟叶梗分离宜与烤烟的叶梗分离设备共用。
第2.3.22条白肋烟生产宜采用二次加料方式。
第2.3.23条加香贮丝工段由冷却后烟丝流量配比装置、加香机和贮丝柜等组成。
第2.3.24条烘后叶丝采用风分除杂输送时,可不设冷却机。
第2.3.25条膨胀烟丝、薄片烟丝等掺兑宜在冷却机后进行,并宜设配比控制系统。
第2.3.26条制丝线设置水份检测装置的工位见表2.3.26。
第2.3.27条打叶机、切叶丝机、切梗丝机前必须设金属探测器,压梗机前宜设金属探测器。
第2.3.28条制丝生产线的主要工位应设置流量计量、流量配比和控制装置,并应根据不同工况采用不同机组和不同控制方式,见表2.3.28。
制丝线设置水份检测装置的工位表
表2.3.26
----------------------------
序号|工位|必要性|备注
--|-----------------|---|---
1|打叶机前|√|
2|叶片加料机后|△|
----------------------------
3|烘丝机(或叶丝回潮机)前和烘丝机后|√|共二台
4|叶丝回潮机后|△|
5|叶丝冷却机后|√|
6|白肋烟加温加湿(或加里料机)前|√|
7|白肋烟烘焙机后|√|
8|烟梗加潮机前(或后)|√|
9|梗丝回潮机前|√|
10|梗丝回潮机后|△|
11|烘梗丝机后|√|
12|梗丝烘后风分除杂输送系统后|△|
----------------------------
注:√——应设置
△——宜设置
制丝线设置流量及其控制装置的工位表
表2.3.28
---------------------------------------
序号|工位|必要性|模式|计量精度(%)|控制精度(%)
--|------------|---|---|-------|-------
1|叶基回潮机前|√|Ⅰ| ±0.5 |±1
2|叶尖回潮机前|√|Ⅰ| ±0.5 |±1
3|烟梗回潮机前|√|Ⅰ| ±0.5 |±1
4|白肋烟叶片加温加湿机(或|√|Ⅰ、Ⅲ| ±0.5 |±1
|加里料机)前||||
5|梗丝回潮机前|√|Ⅱ| ±0.3 |±0.5
---------------------------------------
6|叶丝回潮机(或烘丝机)前|√|Ⅱ| ±0.5 |±1
7|切前叶片回潮机前|△|Ⅲ||
8|压前烟梗回潮机前|△|Ⅲ| ±0.5 |±1
9|烤烟叶片流量配比机组|√|ⅠⅣ| ±0.5 |±1
10|白肋烟叶片流量配比机组|√|Ⅰ| ±0.5 |±1
11|香料烟流量配比机组|√|Ⅰ| ±0.5 |±1
12|烟草薄片流量配比机组|√|Ⅰ| ±0.5 |±1
13|叶丝流量配比机组|√|Ⅳ| ±0.5 |±1
14|梗丝流量配比机组|√|Ⅰ| ±0.5 |±1
15|回收烟丝(和或薄片烟丝)|√|Ⅰ| ±0.5 |±1
|流量配比机组||||
16|膨胀烟丝流量配比机组|√|Ⅰ| ±0.5 |±1
17|贮丝柜前(和/或后)|△|Ⅳ| ±0.3 |
---------------------------------------
注:√——应设置
△——宜设置
Ⅰ——流量控制机组模式由喂料机(贮柜)、限量管、电子秤(或定量带
)组成。
Ⅱ——流量控制机组模式由跟踪喂料机、限量管、电子秤组成。
Ⅲ——流量控制机组模式由输送机、限量管、电子秤(或定量带)组成。
Ⅳ——流量控制机组模式由输送机、电子秤组成。
第2.3.29条加料、加香量应按生产配方决定,设计时原液加入量占生产小时流量的百分数为:加香量宜为0.1~0.2,加料量宜为0.5~2.0,加里料量宜为18~20。
第2.3.30条在金属探测等工位,应设置不合格物料的剔除和报警装置。
第2.3.31条物料柜组的数量,应根据物料贮存时间、物料投料批量、牌号等因素确定;应多台设置,容量不宜太大。贮叶柜数宜与贮梗柜数相同。
第2.3.32条主要工艺设计技术参数应与《卷烟工艺规范》协调,设备选型、配套及公用设施能力应满足下列要求。
第2.3.32.1条真空回潮
烟叶水份增加:大于4%
烟叶回透率:大于98%
烟包中心温度:小于70℃
第2.3.32.2条叶梗分离
切尖量:大于25%
叶基量:大于75%
叶片大于12.7mm者:大于80%
叶片小于3mm者:小于2%
梗中含叶率:1.0%~1.5%
叶中含梗率:小于2%
烟梗量长度小于25mm者:小于25%
出梗率:大于25%
打叶烟叶水份:18%~21%
打叶烟叶温度:55~65℃
第2.3.32.3条叶丝宽度:0.5~1.0mm
梗丝宽度:0.15~0.30mm
第2.3.32.4条烟丝
(1)合格率;
甲级烟大于99%,乙级烟大于98%,丙丁级烟大于97%
(2)烟丝水份:12%~13%
(3)烟丝填充值(力):大于4.0立方厘米/g
第2.3.32.5条梗丝回潮后水份:36%~45%
第2.3.32.6条白肋烟
加里料前叶片水份:18%~19%
加里料后叶片水份:35%~40%
加里料前叶片温度:约60℃
烘烤后叶片水份:约7%
回潮后叶片水份:18%~19%
第2.3.32.7条物料贮存时间
叶片:大于4h
烤烟型烟丝:大于8h
混合型烟丝:大于12h
烟梗:大于4h
处理后白肋烟叶片:大于8h。
第2.3.32.8条叶片、烟梗、梗片、叶丝、梗丝的容重见表2.3.32.8。
叶片、烟梗、梗片、叶丝、梗丝容重表
表2.3.32.8
----------------------------
物料名称|水份|容重|输送状态容积
|(%)|(kg/立方米)|有效系数
----|-----|--------|--------
叶片|18~21|60~105|0.3~0.6
烟梗|18~21|230~250|0.4~0.6
梗片|26~30|250~270|0.4~0.6
烘前梗丝|36~45|200~240|0.4~0.6
烘后梗丝|12.5|100~120|0.4~0.6
烘前叶丝|18~28|130~150|0.4~0.6
烘后叶丝|12.5|100~120|0.4~0.6
膨胀烟丝|12.5||
----------------------------
第2.3.33条设备选型应优先选用国产先进可靠的设备,比选择优宜按下列内容:
(1)主要工艺指标
(2)结构性能(包括标准化、统一化、通用化程度)
(3)能耗和噪声
(4)机电一体化水平
(5)操作与维修
(6)价格
(7)占地面积
(8)设备的成套性。
第2.3.34条制丝线的设备宜首先按系列整线成套选用,其次按工段配套选用;单机选用时,辅机及连接设备应考虑协调配套。
第2.3.35条选用国产化设备时,应选用鉴定合格或经生产实践考验成熟的产品。
第2.3.36条切叶丝机和切梗丝机应有备机。
第2.3.37条制丝生产线的分段集中控制装置,应作为工艺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
第2.3.38条一般物料的输送宜选用带式输送机;进入回潮、加料、烘丝、加香等设备的物料输送以及切丝机出口物料输送宜采用振动输送机;物料中的尘土需分离者宜采用气力输送系统。需保温保湿的物料输送设备上宜加罩壳。
第2.3.39条制丝生产线的综合系数应大于70%。
第2.3.40条制丝线生产能力应根据下述公式计算,选配系列化的制丝线设备。
制丝线单位时间生产能力=(需要量/综合系数)×旺季系数
(1.05)
第2.3.41条制丝车间布置应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紧凑合理,流程通畅,操作维修安全方便,应有必要的运输和人行通道,应有良好的工作环境,应为文明生产创造条件。
第2.3.42条制丝车间面积可参照下列数据(按配备卧式打叶机计算,其中不包括辅房面积)。
(1)1500(2000)kg/h:3800~5000平方米
(2)3000kg/h:4200~5500平方米
(3)5000kg/h:6200~8000平方米
第2.3.43条糖料香料配料间应布置在靠近加料、加香的工位,料液的输送宜管道化,应设置就地清洗系统,管道应根据需要进行保温。
第2.3.44条真空回潮机冷却水循环装置,宜布置在真空回潮机上部屋面或其附近。
第2.3.45条车间内宜设置清扫用压缩空气管路和/或吸尘系统,并设置必要的阀门。
第2.3.46条车间为多层布置时,除在线物料有专用提升设备外,应设电梯或垂直吊装设备。
第2.3.47条制丝线的分段集中控制装置,应布置在本工段操作维修安全方便的地方。
第2.3.48条切叶丝机和切梗丝机的布置应留有大修理场地。
第2.3.49条制丝线的除尘设备宜相对集中布置,其位置应尽量靠近车间;烘丝机排汽除尘系统应尽量缩短与烘丝机的距离,并加强系统保温。
第2.3.50条机修间、检验室应分别设置在对设备进行维修和取样方便的地方,并配置必要的设备和工器具。
第2.3.51条寒冷地区真空回潮间烟包进出的大门不应直接对室外。
第四节卷接包车间
第2.4.1条卷接包车间由制丝车间送入烟丝,到卷接成烟支、包装成条包,直至封箱并经计量送入成品周转库为止。
车间由卷接工段、包装工段、辅助材料间和烟支暂存间等组成。
第2.4.2条生产厂房为多层时,卷接包车间宜布置在楼层。
第2.4.3条应采用烟支成品含水率卷制工艺。不宜设焙烟房,应设烟支暂存间。
第2.4.4条卷烟机的烟丝宜采用多管式气力送丝系统。
第2.4.5条滤嘴装接机的滤棒宜采用滤棒气力输送系统。
第2.4.6条烟支含水率标准
甲级烟:12±0.5%
乙、丙、丁级烟:12±1%
第2.4.7条卷烟成品宜设置成品计量和成品自动入库系统。
第2.4.8条卷烟、接装、包装宜采用卷接包机组。
第2.4.9条卷烟机应选用吸丝式。
第2.4.10条卷烟和卷接机组、包装机组应优先选用国产化设备。
第2.4.11条当需引进国外先进机组时,要讲究经济效益,并应考虑国产原辅材料的适用性。
第2.4.12条选用卷接包设备时,不宜选用附带的空气压缩、真空和除尘设备。
第2.4.13条一个工程中的卷接包设备宜统一型号。
第2.4.14条包装设备台套的计算,应留有5%的富裕量。
第2.4.15条卷接包设备能力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2.4.15.1条卷接包设备综合系数宜为0.61~0.65。
第2.4.15.2条设备年生产能力计算应按下列公式:
设备年生产能力=设备公称能力×设备综合系数×年作业时间
第2.4.15.3条设备台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后,增加规定的富裕量进行圆整。
设备台套=年生产规模/设备年生产能力
第2.4.16条车间工艺设备布置应整齐合理,应保持设备间的合理间距。
第2.4.17条车间通道应满足卷接和包装材料的输送以及成品装、封箱和成品箱入库的需要。
第2.4.18条车间布置应考虑辅助材料、烟支车、工具箱等安放的位置,应留有卷接包设备大修理的场地。
第2.4.19条烟支暂存间宜设在包装机组附近,其面积可按1h生产量计算,其空气调节装置应与卷接包工段空调系统分开。
第2.4.20条辅助材料间宜设在卷接包机组附近,其面积可按8~12h生产量计算,宜设单独空气调节装置。
第2.4.21条机修间、检验室宜分别设在对设备进行维修和采样检验方便的位置,检验室应设置空气调节装置。
第2.4.22条胶水间宜设在便于生产的场所,室温不应低于10℃,并应设机械排风装置。
第2.4.23条气力送丝系统和滤棒气力输送系统的物料管宜在吊顶下敷设。
第2.4.24条卷接包车间面积可参照表2.4.24
卷接包车间面积表
表2.4.24
------------------------------
规模(万箱/年)|面积(平方米)|备注
--------|-------|-------------
10|1500|按卷接机组2000支/分和
20|2500|包装机组300包/分计算
30|4100|
40|5000|
50|6000|
------------------------------
注:不包括辅房面积。
第五节滤棒成型车间
第2.5.1条滤棒成型车间从原料贮存到丝束卷制成滤棒为止。
车间由丝束和辅助材料暂存间、滤棒成型工段、滤棒贮存间组成。
第2.5.2条滤棒成型车间宜布置在卷接包车间附近。
第2.5.3条有腐蚀性的增塑剂(如三醋酸甘油酯)应设单独贮存间,并与其他物料隔开。
第2.5.4条滤棒成型机布置以一字形排列为宜。
第2.5.5条车间宜设存放时间为4~6h的滤棒贮存间,并应设空气调节装置。
第2.5.6条滤棒成型工段应设空气调节装置。
第2.5.7条滤棒气力输送机宜设置在滤棒成型车间内。
第2.5.8条滤棒成型机应优先选用国产设备;当需引进时,应讲究经济效益,并与国产原辅材料相适应。
第2.5.9条选用滤棒成型机时,不宜选用附带的空气压缩设备。
第2.5.10条一个工程中的滤棒成型机宜统一型号。
第2.5.11条滤棒成型机能力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第2.5.11.1条滤棒成型机设备综合系数宜为80%~85%。
第2.5.11.2条设备年生产能力计算应按下列公式:
设备年生产能力=设备公称能力×设备综合系数×年作业时间
第2.5.11.3条设备台套计算应按下列公式:
设备台套=年滤棒需要量/设备年生产能力
第六节烟草薄片车间
第2.6.1条烟草薄片的原料是残次烟叶、烟梗、烟末和卷烟下脚料。应将来料分级分批筛选成合格原料。
第2.6.2条烟草薄片车间由原辅材料的预处理和成型二个工段组成。
第2.6.3条烟草薄片车间宜布置在制丝车间附近。
第2.6.4条烟草薄片生产工艺宜采用稠浆法或辊压法;中小型烟厂宜采用辊压法;采用造纸法生产工艺时,应经技术经济分析论证。
第2.6.5条有腐蚀性的液料(如磷酸液料等)应设单独的贮存间。
第2.6.6条烟草薄片原辅材料的贮存量宜按7d的生产量计算,并应将不同等级的原料分别堆放。
第2.6.7条辊压法烟草薄片生产线宜按“品”字型布置。
第2.6.8条梗签、烟末等粉碎前应设除砂、除铁、除杂装置。
第2.6.9条原辅材料预处理工段由定量、粉碎、配比混合等工序组成。
第2.6.10条粉碎后物料宜采用气力输送至贮料罐。
第2.6.11条液料配制系统中应采用计量泵供料,系统宜布置在混合工序附近。
第2.6.12条成型工段由压制、干燥、冷却、分切等工序组成。
第2.6.13条干燥宜采用箱式远红外线干燥方式。
第2.6.14条主要工艺设计参数。
第2.6.14.1条来料应满足下列要求
(1)原料不混级,辅料符合工艺指标
(2)水份不大于12%
(3)含砂率不大于1%。
第2.6.14.2条工艺设计参数符合下列要求:
(1)配比定量偏差:(采用容积式定量器时):
烟末不大于3%
烟梗不大于5%
CMC不大于1%。
(2)混合后水份偏差不大于1%。
(3)产品指标:
水份:薄片烟丝13±0.5%,薄片15±0.5%
厚度:0.12mm
薄片烟丝尺寸(长×宽)50mm×0.8mm
成品率大于85%。
第2.6.15条设备选型应优先选用国产先进可靠的设备,比选择优宜按下列内容。
(1)主要工艺指标
(2)结构性能(包括标准化、统一化、通用化程度)
(3)能耗和噪声
(4)机电一体化水平
(5)操作和维修
(6)价格和占地面积
(7)设备的成套性。
第2.6.16条薄片生产线宜采用分段集中控制装置;控制装置应作为工艺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布置在操作维修方便的地方。
第2.6.17条薄片生产线综合系数不应小于70%。
第2.6.18条车间布置应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紧凑合理,流程通畅,操作维修安全方便,应有必要的人行和运输通道和良好的工作环境,为文明生产创造条件。
第2.6.19条薄片车间面积可参照下列数据(不包括辅房面积):
(1)180kg/h:400平方米
(2)300kg/h:700平方米
(3)车间长度应大于30m。
(4)车间层高应满足工艺设备高度和操作要求。
第2.6.20条车间内的除尘器应单独布置在除尘机房内。
第七节烟丝膨胀车间
第2.7.1条膨胀烟丝装置的能力,应根据卷烟生产规模和膨胀烟丝的加入量确定。
第2.7.2条膨胀烟丝工艺宜采用干冰膨胀法。
第2.7.3条烟丝膨胀车间由原料处理、再回潮、膨化处理、回潮、贮存等工序组成。
第2.7.4条膨胀烟丝线中的原料处理部分宜利用制丝生产线作为旁线设置,也可设置独立的原料处理装置。
第2.7.5条当采用氟利昂G—13C膨胀法时,其原料处理应利用制丝生产线作为旁线设置,其膨胀装置宜布置在制丝车间内或附近。
第2.7.6条烟丝膨胀车间宜紧靠主厂房。
第2.7.7条采用干冰法膨胀烟丝工艺时,应设事故排风系统,并有防爆措施。应同时装置固定的和移动式的二氧化碳检测装置及自动报警系统。
第2.7.8条当采用干冰法生产能力为570kg/h时,烟丝膨胀车间面积(不包括原料处理部分)约1800平方米。
第八节工艺管道
第2.8.1条工艺管道有物料管、蒸汽管、凝结水管、给水管、排水管、压缩空气管、真空管、除尘管、排汽管等。
第2.8.2条物料管设计主要工艺参数宜按下列规定选用:
(1)叶尖气力输送:风速约22m/s
料气比0.2~0.5
(2)烟梗气力输送:风速约22m/s
料气比0.2~0.4
(3)叶片气力输送:风速约20m/s
料气比0.3~0.5
(4)滤棒气力输送:空气压力0.5MPa
(5)烟丝气力输送:风速:多管,22m/s;单管,20m/s
料气比0.4~0.6
第2.8.3条设计一般规定
第2.8.3.1条应符合工艺要求,保证安全稳定生产,便于操作和检修。
第2.8.3.2条应全盘规划,整体协调,层次分明,整齐美观。
第2.8.3.3条在保证正常和安全生产条件下,应力求管线短、管件少、管阻小。
第2.8.3.4条管道及附件选择应符合工艺要求,应根据介质特性和设计参数对材质、规格、压力、通径及其它技术条件进行选定。
第2.8.3.5条应满足支吊架安装要求。支吊架布局和选型应满足管道的特殊要求,如热力补偿、大型阀门安装等。
第2.8.3.6条应考虑装设自控仪表的条件和要求。
第2.8.4条管道附件及支吊架宜选用标准件,并应与其它专业统一协调。
第2.8.5条对蒸汽参数及品质有较高要求的设备,如真空回潮机、白肋烟烘焙机、膨化塔等应从锅炉房或供热中心专管对其供热。
第2.8.6条生产车间的凝结水应回收或利用。应采取措施,保证回收畅通。
第2.8.7条管道材质应满足卷烟工艺和食品卫生要求,还应考虑介质特性、管材强度、使用中的安全、防火和寿命等。
第2.8.8条管道和附件一般采用的材质宜按下列规定选用:
第2.8.8.1条物料管
(1)糖料和香料:不锈钢
(2)气力送丝系统:铝合金、碳钢
(3)烟梗、叶片、烟丝气力输送:碳钢
(4)滤棒输送:不锈钢、塑料
第2.8.8.2条高温高湿排汽:不锈钢、紫铜等,不宜用镀锌钢板和一般的玻璃钢。
第2.8.8.3条蒸汽、压缩空气、真空管:无缝钢管。
第2.8.9条管道布置应符合工艺流程的要求,并应与其它专业的管道、桥架等相互协调,保证运行可靠、安装维修方便。
第2.8.10条车间内管道一般应沿墙或沿柱架空敷设,管道穿过通道或门洞时,其与地面的净距应大于2.5m。车间工艺管道不宜采用地沟敷设。
管道(包括保温层)与梁、柱、墙、窗、桥架和管道之间应有必要的间距,以满足安全、安装、操作、检修和热涨冷缩的要求。
第2.8.11条跨越设备、电动机和电气开关柜等的管道不应有焊缝、阀门及其他管件,必须安装时,应有防漏措施。
第2.8.12条室内外多根管道的排列应满足使用、安装、检修和美观的要求,并应考虑管架荷载的合理分布。
第2.8.13条管道布置应尽量减少阻力损失。
第2.8.14条车间内管道树枝状布置时,应注意阻力平衡,并设置必要的阀门。
第2.8.15条阀门应布置在操作、检修方便的地方,并不应妨碍设备本体及管道等的拆装和检修。
竖管上阀门安装高度以1.2m为宜。当阀门安装高度超过2m时,对集中布置或操作频繁的阀门应设置操作平台。
水平管线上阀门的阀杆不宜朝下安装。
第2.8.16条车间内的压缩空气吹扫口间距宜为12~18m,如经常吹扫的机台较多时,可安装配气器。
第2.8.17条布置在吊顶下的气力送丝系统的物料管应考虑与卷烟机集丝箱有最佳连接,并与空气调节的送风口、照明灯具相协调。
第2.8.18条车间工艺管道及附件不宜支承在设备上。
第2.8.19条气力送丝系统的管道不应支吊在吊顶支架上。
第2.8.20条管道连接方法应与输送介质的特性相适应,一般宜采用焊接;吊顶内管道应采用焊接;需经常拆洗的物料管以及与设备连接的管道宜用活接头连接。
第2.8.21条一般管道坡度方向应顺流;糖料、香料应逆流;坡度宜取0.3%~0.5%;排汽管道应坡向室外。
第2.8.22条热力管道和排汽管道的最低点应安装疏水阀和放水阀。
第2.8.23条热力管道和压缩空气管道的支管应在干管上部引出。
第2.8.24条工艺管道表面温度高于50℃时均应保温;车间内给水管道应进行防结露计算;保温材料应符合卷烟工艺卫生要求,并与介质特性相适应。
第2.8.25条除尘和排汽系统应根据地区气象和车间温湿度等确定防冻、防结露和排水措施。
第2.8.26条管道涂色除国家标准规定外,另作下列规定:
(1)物料管涂黄色,材质为不锈钢或铝合金不保温时不涂色;
(2)除尘管、排汽管涂银灰色,材质为不锈钢或紫铜不保温时不涂色。
第九节中心试验室和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
第2.9.1条根据不同的生产规模,卷烟厂应设相应的中心试验室和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简称三级站),其组成和仪器配备应根据其承担的任务决定。
第2.9.2条中心试验室按生产规模的不同分别承担下列各项任务:
(1)检验新采用的原材物料;抽查在制品、成品质量;
(2)新原材物料、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究。
第2.9.3条三级站的任务是认真执行对成品质量的检测。
第2.9.4条中心试验室主要由化学分析、物理检测、工艺试验等部门组成。
第2.9.5条中心试验室面积控制指标,按生产规模和承担的任务决定,宜为150~200平方米。
三级站面积宜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第2.9.6条中心试验室的仪器与设备应根据下列条件配备:
(1)承担的工作任务,检测试验的项目
(2)专业检验测定的方法
(3)原材物料、生产方法、设备、产品品种的特定条件或要求
(4)当地协作条件
仪器与设备的规格和精度,应符合检测要求。
第2.9.7条中心试验室的主要仪器与设备宜分为:
(1)卷烟专业仪器与设备
(2)纸张仪器与设备
(3)通用仪器与设备
(4)其他仪器与设备
第2.9.8条中心试验室通风采光应良好,地面宜为水磨石,宜设置墙裙。
第2.9.9条分析化验间所设的毒气通风柜应装设机械排风。天平应布置在无震动、无高温影响的台面上。
第2.9.10条高精度仪器室和物理检验间应设恒温恒湿装置。
第2.9.11条中心试验室排水沟道应有防腐蚀措施。
第2.9.12条中心试验室药品库应有防腐蚀及消防措施。
第十节仓库、堆场
第2.10.1条仓库、堆场包括:烟叶仓库、烟叶周转库、丝束库、纸张材料库、五金材料零配件库、成品周转库、易燃品库、废品库以及烟叶堆场等。
第2.10.2条仓库物料贮存和面积的确定参照表2.10.2。
仓库物料贮存主要指标表
表2.10.2
---------------------------------------
|||单位面积|利用|
名称|贮存量|物料堆高|堆重|系数|备注
||(m)|(kg|(%)|
|||/平方||
|||米||
---------|------|---------|-----|---|--
|甲级|2a|4~5个烟包|约350|约70|
烟叶仓库|----|------|---------|-----|---|--
|乙级以下|1a|6个烟包|约500|约70|
---------|------|---------|-----|---|--
烟叶周转库|3~5d|5个烟包|约420|约60|
---------|------|---------|-----|---|--
纸张材料库|3~6个月|纸张1.5~2.0||约60|
||纸箱3.0|||
---------|------|---------|-----|---|--
丝束库|约6个月|3个包|约1500|约60|
---------|------|---------|-----|---|--
五金材料零配件库|6~10个月|||约70|万箱
|||||占用
|||||面积
|||||15
|||||~2
|||||0平
|||||方米
---------|------|---------|-----|---|--
成品周转库|3~7d|5个万支箱| 约300 |约60|
---------|------|---------|-----|---|--
易燃品库|1~3个月||||
---------|------|---------|-----|---|--
废品库|||||万箱
|||||占用
|||||面积
|||||10
|||||~1
|||||5平
|||||方米
---------------------------------------
注:本表仓库指标不包括商储仓库。
第2.10.3条仓库位置的确定应根据生产流程及总平面布置综合考虑。
第2.10.4条仓库设计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第2.10.5条仓库内布置应按物料品种、等级和规格等分区堆放;烟叶和成品的堆垛单元面积不宜过大。
第2.10.6条仓库内主通道宽度宜为3m左右;分区通道宽度为1~3m;辅助通道宽度为0.8~1.0m;物料离墙宜为0.5m。
第2.10.7条烟叶仓库内宜设置杀虫间。杀虫间应设排风装置,并采取防止毒气泄漏措施。杀虫间面积每间宜为100~150平方米。
第2.10.8条多层仓库一般应设置电梯或提升装置。当设出料滑道时,应设物料缓冲平台。缓冲平台和仓库月台应设满足装卸的防雨雨篷。
第2.10.9条独立仓库应设办公室、工具间、生活设施,并将其布置在管理方便的位置。
第2.10.10条烟叶露天堆场应少设置。当需要设置时,也不应堆放上等烟叶;应符合防火和运搬、倒垛要求;垛位上面和四周必须设防雨、防晒的遮盖物。比较集中的堆场宜设值班室。
第2.10.11条烟叶露天堆场应选择地势高、不积水、通风良好,运输方便的场所。垛底距地面300~400mm。
第2.10.12条烟叶露天堆场、烟包堆垛高度及单元面积应视烟叶的品种、等级及操作条件、通风条件而定,不应过高过大。
第2.10.13条仓库内应选用电动车辆,禁止选用内燃机车辆。
第2.10.14条电梯轿厢宜采用同吨位中较大的规格尺寸。
第三章厂址选择
第3.0.1条厂址选择应遵守国家关于厂址选择的规定。
第3.0.2条厂址宜选择在城镇或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小频率的上风侧。
第3.0.3条厂址应选择在交通运输方便、外部协作条件好的地方。
第3.0.4条厂址必须具备可靠的水源、电源和通讯,排水应有去路,灰渣应有出路。
第3.0.5条厂址周围应有良好卫生条件,应避开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的污染以及其它不良影响。
第3.0.6条厂址与其它对卫生和空气洁净度有要求的工厂、医院、居民区等之间,应按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设置卫生防护带。
第3.0.7条厂址场地应避免洪水浸袭,其设计标高应高于50年一遇的洪水水位。
第3.0.8条厂址选择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四章总平面及运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4.1.1条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当地情况体现国家方针政策。在满足使用的要求下,应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农田,做到经济合理、降低造价。
第4.1.2条总平面布置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要求。生产区、动力辅助区、仓储区、厂前区等应合理划分。
第4.1.3条总平面布置应方便运输,便于管理,并应布置绿化等设施,为文明生产创造条件。
第4.1.4条总平面布置应按火灾危险性分类中丙类生产、贮存、堆场进行防火设计。
第4.1.5条总平面布置应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扩建改造的可能。老厂改建、扩建应统筹规划,充分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第4.1.6条总平面布置应满足当地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4.1.7条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城市建设的规划要求。
第二节总平面布置及运输
第4.2.1条工厂由生产区、仓储区、动力辅助区、厂前区等组成。各区布置应符合管理方便、管线短捷、节约能源、人流与货流路线不迂回交叉等原则。
第4.2.2条新厂应设厂前区,老厂改造宜设厂前区。
第4.2.3条锅炉房、独立除尘室、独立压缩空气站、真空泵房等,既应靠近负荷中心,又应符合卫生及防火等要求。经常散发烟尘及污染气体的车间、仓库,宜布置在厂区夏季风向最小频率的上风测。
第4.2.4条总平面布置及竖向设计应结合地形合理确定设计标高,应减少土石方工程量。
第4.2.5条总平面布置应使建筑物有良好的方位,较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条件。
第4.2.6条厂区出入口的设置应结合城市道路规划和人货分流原则合理确定。出入口不宜少于二个。应进行全厂运输计算和设计。厂区主要道路应形成环形,道路型式应因地制宜地进行选择,宜采用城市型。原料、成品运输及主要人流的道路应采用双车道。路面应光洁并有足够的强度。
第4.2.7条新建厂总平面的建筑系数宜为35%~42%,绿化系数不宜小于15%。扩建厂的建筑系数宜为40%~47%,绿化系数不宜小于8%。
第4.2.8条厂区的管网设计应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经济合理、互相协调。
第五章建筑结构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5.1.1条卷烟厂生产厂房、仓库宜采用大体量、大面积、适应性强的建筑体型。
第5.1.2条层数、层高、吊顶的规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5.1.2.1条层数
主厂房(指制丝车间和卷接包车间共用的厂房,下同)以一至二层为宜,一般不宜超过四层。
第5.1.2.2条层高
(1)主厂房层高
制丝车间:地面至主梁底净高宜为6.0~6.5m。
卷接包车间:有吊顶时,地楼面至吊顶底净高宜为4.0~4.5m。
无吊顶时,地楼面至主梁底净高,不宜大于5m。
(2)烟草薄片车间:层高4.0~4.5m(局部层高6.5~7.0m)。
(3)烟叶发酵车间:地楼面至顶棚底净高宜为4.0~4.5m。(人工堆包取下限,机械堆包取上限)。
(4)烟叶仓库:地楼面至梁底净高宜为4.0~4.2m。
(5)单独设置的成品周转仓库:4.5~4.8m。
(6)单独设置的纸张材料仓库4.5~4.8m。
(7)单独设置的烟叶醇化间:3.8~4.2m。
第5.1.2.3条吊顶
(1)制丝车间不应设吊顶。
(2)单层或设在顶层的卷接包车间和其它有空调要求的生产车间可设吊顶。
(3)需保温的吊顶应进行防结露计算,材料要满足生产的防火要求。
(4)吊顶上的夹层应满足安装检修及通风的要求。
第5.1.3条跨度、柱距应根据工艺布置要求综合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第5.1.3.1条多层主厂房跨度宜为12.0~13.0m,有条件时跨度可适当放大。柱距宜为6.0~8.0m。
第5.1.3.2条多层烟叶仓库跨度宜为6.0~9.0m,柱距宜为6.0m。
第二节建筑防火
第5.2.1条生产厂房、烟叶发酵车间及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为丙类。
第5.2.2条生产厂房、烟叶发酵车间、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5.2.2-1和表5.2.2-2的要求。
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表
表5.2.2-1
------------------------------
建筑|最多允|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平方米)
||---------------------
耐火等级|许层数|单层|多层|高层
||------|------|-------
一级|不限|不限|6000|3000
二级|不限|8000|4000|2000
------------------------------
烟叶发酵车间、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表
表5.2.2-2
@/表@
------------------------------------
建筑|最多|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平方米)
||----------------------------
耐火|允许|单层|多层|高层
||--------|----------|--------
等级|层数|每座建筑|防火|每座建筑|防火间隔墙|每座建筑|防火
|||间隔||||间隔
|||墙||||墙
----|--|----|---|----|-----|----|---一、二级|不限|6000|1500|3000|1000|2800|700
------------------------------------@/表@
第5.2.3条生产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距离,单层厂房不应超过80m,多层厂房不应超过60m,高层厂房不应超过40m,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第5.2.4条库房和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高度超过32m的库房,宜设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并设消防电梯。
第5.2.5条仓库内电梯出入口宜设置前室。
第5.2.6条糖料香料配料间应有通风排气措施。
第三节噪声控制
第5.3.1条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并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的有关规定。
第5.3.2条产生噪声的车间,建筑设计应采取相应措施。布置时,主要工作和生活场所应避开噪声源。
第四节建筑设计
第5.4.1条生产厂房、仓库等窗的层数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确定。
窗的大小应按采光、空调、建筑立面、管道安装以及节能等因素综合考虑。窗应有良好的密闭性。生产厂房不宜用木窗。
第5.4.2条烟叶仓库窗的设置应考虑烟包堆放、通风、排潮等因素。
第5.4.3条烟叶仓库内的杀虫间的门窗必须密闭并应防腐蚀。
第5.4.4条生产厂房的门应满足设备进出,并应设置大型设备进出的门。多层厂房的楼层设计应考虑大型设备的吊装。
第5.4.5条烟叶发酵室的门应为密闭保温门并应防腐蚀。
第5.4.6条烟叶发酵室的建筑墙身、顶棚等构造要满足保温要求,并应防止结露。保温材料应为不吸潮、无异味、不变质、难燃、无毒的材料。
第5.4.7条生产厂房、仓库、烟叶发酵车间的柱角、门洞框、电梯门角、月台等应设防撞装置。
第5.4.8条生产厂房、仓库、烟叶发酵室的地楼面应采用光洁、耐磨、不起灰砂及强度较高的面层材料。
第5.4.9条烟叶仓库内杀虫间、糖料香料配料间、滤棒成型间内的成型机周围、堆放和运输三醋酸甘油酯的地楼面及墙裙应考虑防酸性腐蚀。
第5.4.10条烟叶发酵室、仓库、中心试验室的药物间等的地面必须有防潮措施。
第5.4.11条制丝车间、卷接包车间应设置墙裙,高度1.2~1.8m。
第5.4.12条烟叶发酵车间电梯间的布置应避免电梯结露。
第五节车间卫生与辅助用房
第5.5.1条生产厂房、仓库、烟叶发酵室的内墙及顶棚应具有防霉、防潮性能,并不易积灰,方便清洁,墙阴角应为圆弧形,窗及窗台应方便清扫。
第5.5.2条生产厂房、烟叶发酵等车间的地沟应表面平整,利于排水和清洁卫生。
第5.5.3条屋面雨水管不宜在生产车间内部穿越,当必须穿越时,对雨水管应有防结露和防漏措施。
第5.5.4条主厂房内宜设有盥洗室、厕所、更衣室、女工卫生室、开水间、休息吸烟室、车间办公室等辅助用房。厕所、浴室不得与生产车间直接连通。有必要和有条件时,职工食堂可设廊道与厂房相连。
第六节结构设计
第5.6.1条主厂房、烟叶发酵车间的结构型式宜为钢筋混凝土框架或排架结构;多层仓库宜用无梁楼盖结构。
第5.6.2条生产车间楼层的主梁和次梁的高跨比,主梁宜1/8~1/10,次梁宜1/10~1/12。
第5.6.3条生产车间的楼面采用预制板时,预制板应具有一定刚度。板面上须设不小于40mm厚度的钢筋混凝土整浇层。
第七节荷载
第5.7.1条生产厂房、烟叶发酵车间、仓库等楼面结构计算的均布活荷载应按表5.7.1选用。
楼面均布活荷载表
表5.7.1
-------------------------------
序号|车间名称|标准值(kN/平方米)|准永久值系数ψq
--|------|-----------|---------
1|制丝车间|10~12|
2|卷接包车间|10~12|0.70~0.85
3|烟草薄片车间|8~10|
4|烟丝膨胀车间|8~10|
--|------|-----------|---------
5|烟叶仓库|10~12|
6|成品周转库|8~10|
7|纸张材料库|15~20|0.85~0.90
8|烟叶发酵室|10~12|
-------------------------------
第5.7.2条生产车间及仓库楼面活荷载传至梁,柱基础可按其使用情况予以折减,其折减系数宜按表5.7.2选用。
车间及仓库梁、柱、基础活荷载折减系数表
表5.7.2
--------------------------
|结构部位
项目|-----------------------
|梁|柱|基础
--|--------|---|----------
车间|0.7(主梁)|0.7|0.7
|0.85(次梁)||
--|--------|---|----------
仓库|0.9(主梁)|0.9|0.9
|0.9(次梁)||
--------------------------
第5.7.3条当楼面计算荷载大于或等于10kN/平方米时,可不考虑叉车对楼面的影响。
第5.7.4条车间楼面活荷载也可按生产使用、安装检修、堆放材料、运输工具等重物引起的局部荷载及集中荷载实际情况考虑。
第5.7.5条生产厂房梁上宜根据工艺要求设置大型设备检修的吊钩或孔洞;梁的强度应考虑起吊荷重的需要。
第5.7.6条设在屋面下的工艺管道、风管等的均布荷载宜按1.5kN/平方米计。
第六章电力、仪表和控制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6.1.1条系统设计应安全、可靠、经济、灵活、节能,并适应卷烟生产要求。
第6.1.2条电力设计应结合当电业部门规定和规划的要求。
第6.1.3条同一工程设计中的设备选型和技术措施应协调统一。
第二节负荷和电源
第6.2.1条生产电力负荷一般属三级负荷,有条件时,宜专用回路供电。年产30万箱及以上的厂可定为二级负荷,宜设置备用电源或考虑备用电源规划。自备电源的设置应经技经方案比较,其结线方案应经当地电业部门批准。
第6.2.2条用电负荷计算宜采用需要系数法。全厂需要系数宜为0.55~0.65,生产车间需要系数宜为0.6~0.7,机械化自动化设备以及空调设备容量比例较大者取上限。
第6.2.3条变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6.2.3.1条全厂变压等级不宜超过二级。经技经方案比较可采用35/0.4kV一次降压。
第6.2.3.2条变配电所设置应适应卷烟厂环境多尘、装备多变的特点。
第6.2.3.3条制丝车间和卷接包车间宜设车间变电所,制冷站和压缩空气站,有条件时可设车间变电所。车间变电所之间宜设低压联络线。
第6.2.3.4条电网电压偏移经常超过规定不能满足用电设备要求者,可选用自动有载调压变压器。
第6.2.3.5条变压器负荷率,一次降压者可取80%~90%,二次降压者可取70%左右。
第6.2.3.6条高压变配电所应设置值班室,车间变电所可不设置。
第6.2.3.7条低压配电回路应按生产车间、工段、工序或机组分组。重要机组可设手动工切换的备用线。
第6.2.3.8条改建、扩建设计时,旧设备及系统的利用,应考虑技术上可能、经济上合理和系统上整体协调。
第6.2.4条无功功率补偿装置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并可采用可靠的自动补偿装置。大容量异步电动机和现场分段集中控制站的无功功率补偿可就地设置。
第6.2.5条高压配电和每一动力低压回路应设电能表。生产车间配电为树干式时,进线应装电能表。现场分段集中控制站宜装电能表。
第三节动力配电
第6.3.1条车间配电能力应满足各专业需要,并适当留有富裕量。电压质量应满足设备起动和正常运行的要求。
第6.3.2条电机电器防护等级应符合车间环境条件。卷烟厂生产车间的环境宜分为:
(1)多尘环境:制丝、卷接包、烟草薄片、烟丝膨胀车间及除尘室等。
(2)高温高湿环境:烟叶发酵室、烟叶预回潮间等。
(3)高温环境:散热较差的烟叶发酵车间风机房。
(4)酸性腐蚀环境:滤棒成型工段及三酯酸甘油酯堆放间。
(5)易燃环境:香料配料间等。
(6)一般环境:其他车间。
第6.3.3条制丝车间、除尘室的电机电器防护等级宜采用IP54,但不应低于IP44;卷接包车间的应采用IP44。当防护等级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其他防护措施。
第6.3.4条制丝车间的配电间或控制间,有条件时,宜利用厂房上部空间。除尘室宜设单独的配电间。
第6.3.5条生产车间及除尘室等的导线宜选用铜芯。
第6.3.6条生产车间配电箱或电机控制中心应适当留有备用回路、检修电源和插座。插座间距不宜大于30m。
第6.3.7条生产车间敷线方式宜采用桥架、线槽或穿管明敷。桥架及线槽的填充系数应考虑安装检修方便,并计及温升等因素。卷接包车间可采用密集型封闭插接母线。
第6.3.8条制丝车间密集敷线以及其他高温环境下的导线截面应计及敷设方式、温度系数和排列系数等影响。
第6.3.9条高低压架空线严禁跨越烟叶露天堆场。高压架空线与堆垛烟包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倍杆高。低压架空线与堆垛烟包之间应保持适当距离。
第四节人工照明
第6.4.1条生产车间人工照明的种类一般应有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和值班照明。
第6.4.2条正常照明电源可与动力配电共用一台变压器。应急照明电源应采用区别于正常照明的电源,可设置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或自动力电源中引出。值班照明可在正常照明中分出一部分,并应单独控制。
第6.4.3条生产车间照明应选用显色指数大于60、光效高、寿命长的光源。
第6.4.4条生产车间和仓库灯具应根据环境条件、建筑物特征、使用要求和光学性能等选择,并优先选用效率高、维护方便的灯具。
第6.4.4.1条制丝车间照明灯具吊挂超过6m者宜选用装有高强气体放电灯、带反射罩的遮光角符合要求的开启式灯具。
第6.4.4.2条卷接包车间宜选用带有反射罩的开启式荧光灯具。
第6.4.4.3条烟叶发酵室、烟叶预回潮间、除尘室等宜选用防水防尘灯具。烟叶发酵室、贮叶、贮丝柜处的灯具宜有防机械损伤的网罩保护。
第6.4.4.4条烟叶、成品、纸张仓库不应设置高温照明器,白炽灯泡容量不宜超过100W。
第6.4.5条发酵室门口应装设表示室内有人工作的红色指示灯。
第6.4.6条卷烟厂主要生产车间和场所的照度标准值见表6.4.5。
卷烟厂主要生产车间和场所照度标准值表
表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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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工作岗位|平均照度(lx)|照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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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叶发酵室、烟叶预回潮间|10|一般照明
2|烟叶发酵车间风机房|15|仪表处加局部
|||照明
3|真空回潮备料间|50|一般照明
4|真空回潮仪表屏垂直面|100|加局部照明
5|配叶台、切尘解把作业区|100|加局部照明
6|叶梗分离工段|75|一般照明
7|烟丝处理工段|75|一般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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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切丝机出口|150|加局部照明
9|烘丝机出口|100|加局部照明
10|贮叶、贮梗柜|20|一般照明
11|贮丝房|20|一般照明
12|电控柜、控制屏垂直面|100|加局部照明
13|喂丝机|75|一般照明
14|卷接包、滤棒成型机组|150|一般照明
15|卷接包车间走道|50|一般照明
16|装箱、成品输送带|50|一般照明
17|烟草薄片车间|75|一般照明
18|烟丝膨胀车间|75|一般照明
19|仓库|10|一般照明
20|凡需仔细观察、检测、操作处|100~150|加局部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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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6条生产车间照度计算宜采用利用系数法,维修系数应采用0.7。
第6.4.7条生产车间照明电源宜由低压配电屏专线供电;当与动力配电共用时,必须在进车间后加设与动力配电分开的照明总开关,并宜装设照明电能表。
第6.4.8条卷烟厂其它特殊场所的照明作如下规定:
第6.4.8.1条大型烟叶露天堆场除装设道路照明和作业照明外,宜设警卫照明。
第6.4.8.2条烟叶仓库内正常照明不应选用诱虫性强的光源,但应装设双管的能上下移动检查虫害的诱虫灯。
第6.4.8.3条技术夹层及上人的车间吊顶应设检修照明及电源监视信号,其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第6.4.9条真空回潮机、回潮机、烘丝机、梗丝膨化塔等大型金属筒体的设备内部检修照明电压应采用12V。
第6.4.10条烟叶、成品、纸张等有火灾危险的仓库配电箱应单独设置,并装于仓库值班室或库房外。库内配线宜采用钢管敷设。
第6.4.11条生产车间及烟叶、成品、纸张等有火灾危险的场所的照明导线腚采用铜芯。
第五节仪表和控制
第6.5.1条卷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