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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台湾地区医药产品实行注册制度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近年来,随着两岸经贸关系的发展,台湾地区医药产品进入大陆市场日趋增多,为加强对台湾地区医药产品的规范化管理,经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同意(见附件一),我部决定,对台湾地区医药产品进入大陆市场实行注册制度,并要求如下: 一、台湾地区医药产品是指在台湾地区生产的中、西药品和生物制品,包括:创制、仿制、分装、包装等的产品。 二、对台湾地区的医药产品注册的要求和程序均按《药品管理法》和《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由我部进口药品专家审评办公室具体承办。 三、申请注册的台湾地区医药产品的说明书、产品包装和标签上不得出现“中华民国”或“R.O.C.”等字样及相关的徽标。 四、注册证式样附后(见附件二),每个医药产品注册证收取注册审批费800美元。 对台湾地区医药产品实行注册制度自199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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