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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同意中国免税品公司等企业开展五万美元以下小批量出口订货业务的批复


【颁发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国家旅游局: 旅资发(1993)016号文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等十四家企业(名单附后)按照国务院国函(1992)171号文规定,对外开展五万美元以下的旅游商品的小批量出口订货、托运业务。凡属于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只限零售。中药材和中成药的出口,请按海关总署有关规定,限值出口。 对外开展小批量出口订货、托运业务属正常贸易范围,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结汇等有关手续。 企业名单如下:

开展五万美元以下小批量出口订货业务的企业名单
1.中国旅游服务公司福建马尾分公司 2.江苏省镇江天马工艺彩灯厂 3.厦门市旅游服务公司 4.大连市旅游服务中心 5.山东潍坊市旅游发展总公司 6.中国旅游服务公司沈阳市公司 7.中国旅游服务公司西安市公司 8.中国旅游服务公司海南省公司 9.中国旅游服务公司汕头市公司 10.北京市旅游商品供应服务总公司 11.中国免税品公司 12.北京迪格旅游商品开发公司 13.湖南省健步膏厂 14.深圳常通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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