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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执行统一联合经营商品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1993]外经贸管发第19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国务院批转经贸部关于<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2]69号)规定,大米等十六种特别重要的出口商品,由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迄今,我部已分别制定了原油、成品油、茶叶、煤炭、棉花等五种商品的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并已下发各地及各外贸(工贸)总公司。各地及各外贸(工贸)总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其余十一种统一联合经营商品的经营管理规定目前正在拟定之中。为不影响出口,维护正常的经营程序,在新的经营管理规定未发布之前,一律按原经营管理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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