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发布重新修订的<关于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出口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1995年4月11日实施日期:1995年4月11日)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秩序地发展出口贸易,改进对主动配额商品的出口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主动配额(以下简称配额)管理,是国家对部分出口商品进行数量控制的措施。实行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称为主动配额商品(以下简称配额商品)。 第三条配额商品均实行全球出口许可证管理前提下的重点国别(地区)配额管理。 第四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况实行配额管理: 1.我在国际市场或某一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重要出口商品; 2.外国要求我主动限制的商品; 3.国外贸易进行市场干扰调查、有反倾销投诉迹象以及已经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商品。 第五条目前实行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共54种(见附件一),其中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共12种)配额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统一领导配额商品的出口管理工作。制订和颁发配额商品出口管理法规及配额管理商品目录;协调解决配额商品出口工作中的问题;负责配额的分配、调整并监督配额的使用情况;授权配额商品出口许可证的签发部门;对各地、各协调单位涉及配额管理、协调方面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依法查处违章出口。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以下简称“各地外经贸委”)负责本地区配额商品出口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外经贸部授权签发有关配额商品出口许可证;审核本地区出口企业的配额申请并汇总上报外经贸部;按外经贸部下达的配额总量,在本地区内进行配额的二次分配;负责在本地区配额总量内的配额调剂;管理和督促检查本地区出口企业的配额使用情况并负责本地区配额商品的出口统计工作。 第八条中国海关对配额商品的出口实行监管,凭有效的出口许可证查验放行货物。 第九条各进出口商会负责配额商品出口的协调管理工作。输港澳的部分配额商品暂授权有关港澳代理机构承担部分协调管理工作。负责配额商品出口协调管理的单位称为协调单位。 第三章出口许可证管理 第十条配额商品均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经授权的各级签证机关须严格依据批准的配额及有关规定签发出口许可证。 第十一条已获配额的出口企业,均须按外经贸部有关许可证的管理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出口。 第四章配额的申请 第十二条有配额商品出口实绩或经营能力,并承担上缴国家出口创汇任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原则上均可申请配额。 第十三条配额的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1.各地外经贸委和中央有关部门直属外贸企业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外经贸部提出本地区出口企业或本企业下年度的出口配额申请,同时抄送有关协调单位。配额申请内容包括出口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出口国别、配额数量、出口货源情况、上年度出口实绩、出口价格、换汇成本。 2.协调单位于每年11月20日前向外经贸部提出下一年度的配额安排建议。 3.出口配额申请必须按规定以正式文件上报,否则不予受理。 第五章配额的分配与调整 第十四条外经贸部根据国际市场需求状况,国内市场的供应情况,上年出口实绩,或外国要求我主动限制的数量,商有关部门确定全年的配额总量。 第十五条配额安排数量依据申请单位上年出口实绩、配额商品生产供应、质量、售价、配额使用率、对外信誉、以及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而定。 第十六条年度配额的分配与配额的调整 1.年度配额系指外经贸部根据全年配额总量分配给各地、各外贸企业的配额。外经贸部于每年12月进行下年度配额的分配。各地外经贸委须于1月份按外经贸部下达的配额,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本地区内进行配额的二次分配,并将分配结果报部备案,同时抄送有关协调单位。在下年度配额下达以前,各有关外贸企业可在每年的12月15日以后,按当年年度配额的四分之一向发证机关申领下年度出口许可证。 2.配额调整系指外经贸部在年度配额分配之后,根据当年度国际市场需求的变化和国内生产供应情况,而采取的临时增加或减少配额的措施。各申请单位须于7月底按规定程序向外经贸部提出配额调整申请,外经贸部于每年8月进行配额调整。遇到国内货源或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时,外经贸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实施专项商品配额调整。 3.在外经贸部下达的配额总量内,各地外经贸委可视本地区出口企业配额执行情况,在有年度配额的出口企业间进行配额的临时调剂,并报部备案,但如需调至无年度配额的企业和调剂的数量超过某企业年度配额10%时,须报外经贸部批准。 4.临时调整的配额不作为下年度配额基数。 5.年度配额和调整增加的配额当年有效,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十七条为鼓励配额商品新品种的开发,提高出口商品质量和配额使用效益,并给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提供竞争机会,外经贸部每年安排部分配额进行招标。配额招标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八条经外经贸部批准的有配额商品经营权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本企业生产的出口商品的配额,须报当地外经贸委或其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审定后上报外经贸部,外经贸部依据其立项审批时批准的合同、实际生产能力及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分配其配额。配额的申请与分配时间同上。 第六章奖惩 第十九条对严格执行本规定而又符合下列条件者,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1.发展高档产品出口成绩显著,售价高、信誉好; 2.开发新品种出口成绩显著,效益和对外信誉好; 第二十条对于下列情况给予处罚: 1.对擅自超用配额的出口企业,将按多占配额加倍扣罚出口企业下年度配额并通报批评。对超配额发证或无配额发证的签证机构,将酌情通报批评直至吊销发证权。 2.对售价低于协调价的出口企业,将酌情减少其相应商品下年度配额。 3.对私自更改、伪造倒卖出口许可证者,依法从严惩处直至交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4.对逃避配额管理,以各种名义冲击实行配额的国家和地区者,一经查实,将按其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5.对违反本规定而出口的货物,海关将根据海关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作出罚款或没收货物的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配额管理的各项工作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力求透明度高,规范性强,防止主观随意性。外经贸部和各地外经贸委的管理工作人员应接受监督,如有以权谋私、违反本规定者,经调查核实后,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地外经贸委和各出口企业均应安排足够人员专司此项工作,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 第二十三条各地外经贸委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需要协调的出口商品,统一由各进出口商会协调。经营配额商品的企业应参加有关进出口商会。具体协调办法,由各进出口商会制订,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外经贸部备案后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