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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南昌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函[2004]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西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南昌海关调整为正厅级海关的请示》(赣府文〔2002〕54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南昌海关调整为正厅级机构,隶属关系和人员编制不变。 其他有关事宜,请你们与有关方面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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