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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报送统计报表和资料注意事项的通知


【颁发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最近,一些新被批准有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企业在报送统计报表和资料时,出现了漏报、瞒报或拒报当地对外经贸主管部门的现象,一些归口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也没有实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为了使新的《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顺利实施,确保统计数据的全面、准确和及时,现就报送统计报表和资料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度是指导、协调全国对外贸易业务统计的法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制度所规定的各项原则进行统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其事。 二、所有有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企业都有义务将统计报表和资料主送本行政区域内的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同时抄送业务主管部门,不能以任何借口漏报、瞒报或拒报。 三、归口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有责任监督、检查所属公司、企业在主送和抄送业务统计报表和资料时,保证数据的一致,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制度,漏报、瞒报或拒报统计报表和资料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三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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