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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外贷款在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1993]外经贸计财计函字第178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各部门所属外贸(工贸)公司: 一九九二年十月经贸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达的《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制度》中规定,使用外国贷款以招标形式在国内购买的物资和设备,因未离开我国国境,因此不能视为出口,不进行出口统计,同时也不纳入出口计划内。为此,外贸企业组织中标的设备无法办理退税。为使中标的机电产品享受国家鼓励出口的各项政策,拟作为特殊情况采取单独列出口计划和单独考核的办法解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使用国外贷款(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外金融组织)在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计划、统计实行单独上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及中央各部门所属外贸(工贸)总公司负责编制、上报。 二、中标机电产品计划,按编制年度外贸出口计划的有关规定,单独列表上报经贸部。由于一九九三年外贸出口计划已下达,请各地、各外贸(工贸)总公司将一九九三年中标机电产品计划,按附件一的表式,于一九九三年四月底前报经贸部(计划财务司)。 三、根据核定的中标机电产品计划安排出口退税计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中央外汇额度。 四、中标的机电产品,不纳入正常的外贸出口业务统计内。为考核任务完成情况,请按附件二的表式,于每季度后二十二日(一月、四月、七月、十月)报送到经贸部(计划财务司)。一九九三年的季报从第二季度开始报送。 五、请各单位以所编报附件一中的计划为依据,按照国税发(1993)042号文的要求编报一九九三年出口退税计划。 附件:如文 附件一

一九九三年中标机电产品计划申报表
编报单位:(盖章)金额单位:万美元 ┌──────┬──────┬──────┬─────┬─────┬─┐ │中标单位名称│中标项目名称│中标机电产品│一九九二年│一九九三年│备│ │││总金额│完成金额│计划│注│ ├──────┼──────┼──────┼─────┼─────┼─┤ │││││││ │合计││││││ │││││││ │××××││││││ │××××││││││ │·││││││ │·││││││ │·││││││ │·││││││ │·││││││ │××××││││││ │││││││ │││││││ └──────┴──────┴──────┴─────┴─────┴─┘ 制表人:电话: 附件二
一九九年中标机电产品统计季报 (季度)
编报单位:(盖章)金额单位:万美元 ┌────────┬──────┬─────┬─────┬──────┐ │中标单位名称│中标项目名称│中标机电产│本季度完成│一至本季度│ │││品总金额│金额│累计完成金额│ ├────────┼──────┼─────┼─────┼──────┤ ││││││ │合计│││││ │××××│││││ │××××│││││ │·│││││ │·│││││ │·│││││ │·│││││ │·│││││ │××××│││││ └────────┴──────┴─────┴─────┴──────┘ 制表人:负责人:制表时间:一九九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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