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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陇南地区设立地级陇南市的批复


【颁发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函[2004]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陇南地区设立地级陇南市的请示》(甘政发〔2003〕9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陇南地区和武都县,设立地级陇南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武都区城关镇。 二、陇南市设立武都区,以原武都县的行政区域为武都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城关镇。 三、陇南市辖原陇南地区的成县、文县、宕昌县、康县、西和县、礼县、徽县、两当县和新设立的武都区。 陇南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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