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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撤销巴彦淖尔盟设立地级巴彦淖尔市的批复


【颁发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函[2003]12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撤销巴彦淖尔盟建制改设巴彦淖尔市的请示》(内政发[2003]4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巴彦淖尔盟和县级临河市,设立地级巴彦淖尔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临河区新华东街。 二、巴彦淖尔市设立临河区。以原县级临河市的行政区域为临河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庆丰东街。 三、巴彦淖尔市辖原巴彦淖尔盟的乌拉特前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杭锦后旗、五原县、磴口县和新设立的临河区。 巴彦淖尔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区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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