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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思茅地区设立地级思茅市的批复


【颁发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函[2003]11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思茅地区设立地级思茅市的请示》(云政发[2003]6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思茅地区和县级思茅市,设立地级思茅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翠云区思茅镇月光路。 二、思茅市设立翠云区。以原县级思茅市的行政区域为翠云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思茅镇过街楼路。 三、地级思茅市辖原思茅地区的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景东彝族自治县、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西盟佤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翠云区。 思茅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00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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