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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禁止擅自持他人商标在国外注册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1990]376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第二批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31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厅委、外贸局:
目前,国内有的企业擅自持他人在我国注册的商标到国外申请商标注册,造成部分进口商品商标使用混乱。这种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我国企业在国外注册商标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工商<1990>129号)和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对外经贸企业出口商品商标的通知》(<89>外经贸管标字第222号)、《关于印发<全国经贸系统出口商品商标管理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89>外经贸管标字第227号)的精神,如不加以制止,不仅引起商标使用纠纷,而且影响正常的外贸出口秩序,给企业和我国的出口贸易造成严重损失。为加强对出口商品商标的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任何企业不得擅自持他人在我国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到国外申请注册,因特殊情况需持他人在国内注册的商标到国外申请注册的,须征得国内注册人的同意,并就在国内使用该商标的问题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二、持他人在我国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在国外注册,未经国内注册人同意在国内使用该商标的(包括定牌生产、印制商标等),视为商标侵权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外贸管理部门视情况撤销其该项商品的出口经营权或按有关规定给予其它行政处理。 三、对已经产生同一商标国内,外注册人不一致的,应按有关规定逐步办理注册商标转让,做到国内、外注册人一致。因特殊情况暂时不能转让的,国外注册人在与国内注册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方可在国内使用该商标。 请将此文转发到各有关企业,并指导、监督他们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对外经济贸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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