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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调整邮政活期储蓄异地存取汇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邮政活期储蓄异地存取业务,一般存取金额大、手续多、责任重。鉴于邮政资费已作调整,现决定提高邮政活期储蓄异地存取汇费标准如下: 一、异地存取款五千元(含以下)按百分之一收取汇费,最低收取汇费三角。 二、异地存取款五千元以上部分,按百分之零点八收取汇费。 三、异地存取款每笔收取电传费一元不变。上述异地存取汇费标准自一九九0年九月一日起执行。有关情况和碰到的问题望及时与部邮政储汇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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