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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失效]


【颁发部门】 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委员会令第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8月23日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日)废止 现发布《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李铁映 一九九0年六月二十三日
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做好从事对外国人进行汉语教学的教师资格的审定工作,提高对外汉语教师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保证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对外汉语教师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热爱祖国,热心弘扬中华文化,热爱对外汉语教学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并具有一定的对外交往经验,遵守外事纪律。 第三条对外汉语教师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并具有一学年(累计学时为320小时)以上的对外汉语教学经历取得了一定的教学经验,知识结构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教学理论和教学方法方面 1. 了解对外汉语教学的性质和特点; 2. 了解主要的语言教学法流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 3. 掌握教育学基本知识。 (二)语言学和文字学知识方面 1.比较全面掌握现代化汉语理论知识,包括语音、词汇、语法、修辞、文字等方面的基本理论知识,并能对现代汉语的语言现象进行科学分析; 2.掌握古代汉语的基础知识,具有阅读一般古文的能力; 3.系统掌握普通语言学知识,并掌握应用语言学的基本知识。 (三)文学知识方面 1. 了解中国文学发展概况,熟悉我国主要作家及其代表作品; 2. 对世界著名的作家和作品有所了解。 (四)其他文化知识方面 1. 熟悉中国的历史和地理,了解主要的名胜古迹,有一定的社会、民俗知识; 2. 具有一般的世界历史、地理知识。 第四条对外汉语教师能力结构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语言文字能力方面 1. 能讲普通话,口齿清楚,熟练掌握《汉语拼音方案》,能辩别和纠正错误的语音语调; 2. 能分析学生常犯的汉字、词汇、语法错误,并掌握科学的纠正方法; 3. 熟悉简繁两种汉字字体,掌握汉字笔顺规则,书写正确、工整; 4. 有较强的汉语口语和书面表达能力; 5. 有一定的外语水平,熟悉教学用语,能进行日常生活会话,能借助工具书阅读专业书刊。 (二)工作能力方面 能有效地组织课堂教学,正确贯彻和运用课堂教学的原则和方法。 第五条对外汉语教师符合第二、三、四条规定者,可申请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书。出国从事汉语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有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国家教育委员会设“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领导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查和证书颁发工作。 第七条申请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书,必须经“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查委员会”考评、审核。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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