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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绥芬河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颁发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函[2003]5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在绥芬河口岸设立外国人口岸签证办公室的请示》(黑政发[2002]60号)及《关于在绥芬河口岸设立外国人口岸签证办公室补充情况的报告》(黑政办发[2002]6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在黑龙江省绥芬河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
国务院 二00三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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